一、对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判断。被告人的初次口供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对于被告人翻供的,法院应着重审查:1、被告人翻供的原因;2、原供取证是否合法;3、翻供的时机和阶段,有无受他人教唆和串供的可能;4、翻供的供词是否合情合理、合乎逻辑,有无其他证据印证。
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由于贩毒案件的证人多为吸毒人员,因此首先要查明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冲突;其次要了解其身体及心理状况,即毒瘾之深浅、吸毒是否影响到记忆力以及是否存在畏惧或报复心理等等;三是要审查证言的来源,如证人对被告人的贩毒过程是亲眼目睹还是道听途说,是否受到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的威胁、引诱、收买等。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中外来人员犯罪占较大比例,被告人在本市往往需要租借住房,因此租房合同的出租方或旅馆业主、服务人员等也是此类案件的重要证人。此类证人证言对被告人主体身份及其主观犯罪意图的确认有着直接的证明力。由于这类证人与被告人的直接关系不大,其提供的证词往往经过事后的思维加工,属于进行记忆、判断、思索、陈述等整理过的事实。因而,在判断这类证词时要注重证词的全面性和客观性,并针对言词证据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的特点,尽可能地及时取证,排除干扰,达到去伪存真的目的。
三、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对现场抓获的材料和物证除审查其是否真实完整、制作程序是否合法以外,还应对缴获的物品予以确认,如对所缴毒品应查明其真伪、种类、重量、含量等。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已不再将含量作为认定毒品数量的一项标准,但笔者认为,含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毒品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理应在量刑时作为犯罪情节予以考虑,故毒品的含量也应在审查时予以确认。对未查获毒品物证的案件,除了必须查明毒品的来源、去向外,还应当依照贩毒上下家供述一致的原则确认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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