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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各被告人如何处罚

 [日期:2016-03-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对于前罪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新罪宣告刑不超过三年,但前罪撤销缓刑与新罪并罚后,实际宣告刑超过三年的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笔者分析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后提出,由于对前案撤销缓刑不需审查,审判人员可以依照法律直接适用,故只要新罪实际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对新罪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合议庭]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勇

    2000年5月1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勇纠集了20余人,携带凶器殴打被害人金华勇。孙勇砍击金的头部、手部后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金华勇构成轻伤。

[审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第77条、第69条的规定,撤销前判决中对被告人孙勇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3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孙勇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

[评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该规定中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是实际判处的刑罚,而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案件,即使新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的,按数罪并罚的原则,被告人也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刑罚,故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

    第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案件”,学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案件”,是指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案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处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案件”是实际宣告刑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案件。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0条规定,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及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上述刑罚的案件。根据上述规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应以宣告刑为标准,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仅限于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第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即具有既判力。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法学原理,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所确认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的内容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在法庭审理中,无须用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再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而再次进入诉讼程序,审理新罪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前罪判决的内容无须再作审查,可以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依法审理后,直接撤销缓刑,适用《刑法》第77条的规定将新罪与前罪实行并罚。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新罪的事实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虽然撤销缓刑以后,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可能超过3年,但由于前案属审判人员履行职务直接适用,故只要新罪实际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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