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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问题之二:侦查人员选择性地制作讯问笔录

 [日期:2015-12-2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6
核心提示:

 侦查人员选择性地制作讯问笔录

    实践中,为了追求破案率或迫于破案压力,侦查人员往往选择性地记录讯问过程,认为与破案有关的就记录,认为与破案无关的就不记录,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就记录,对犯罪嫌疑人无罪辩解不仅不记载,反而认为犯罪嫌疑人不老实而加以训斥。从司法实践看,许多冤假错案都是由侦查人员选择性地制作讯问笔录造成的。如佘祥林案:2005年 7月 19日,湖北省召开全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佘祥林案发生地荆门市委政法委提交的书面发言材料中,谈到导致该案发生的诸多 “细节”:没做 DNA鉴定就确定女尸是佘妻张在玉;证据不足仍对佘采取强制措施;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选择有罪供述;法医鉴定有误;起诉、审判时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辩解 ……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加之“死者 ”亲属上访要求严惩 “凶手 ”的压力,使得细节环环出错,冤案一路过关。 在佘祥林案件中,侦查部门先入为主,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一律排除,甚至对提供有利于佘祥林证据的无辜群众采取强制措施,不允许进行辩解。在侦破佘祥林案件中,侦查部门搞有罪推定,选择性地制作讯问笔录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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