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件的取证要点
(一)取证内容
1.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系他杀的鉴定结论;二是证明被害人被刀劈致死的证据、被枪击致死的证据、被勒死的证据、被掐死的证据、被钝器敲击致死的证据、被药物毒死的证据等。
2.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
如在犯罪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足迹、指纹、血迹、衣物等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证据;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或身边发现的犯罪工具、被害人的物品、犯罪嫌疑人拟定的书面杀人计划等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证据;亲眼看见犯罪嫌疑人杀人的证人证言、辨认结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杀人凶手等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证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认自己杀人的讯问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杀人的询问笔录、被害人及其他知情人的询问笔录等。
3.证明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面证明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正常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病历以及法定鉴定机关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的医学鉴定结论等。
(二)取证形式
1.物证
(1)实物,包括衣物(如上衣、衬衣、裤子等)、手套、鞋、帽、纽扣、菜刀、匕首、猎枪、手枪、步枪、棍、棒、砖、石块、绳索以及其他遗留物等;
(2)照片。
2.书证
包括信件、字条、日记、购买作案工具的发票(收据)、病历、医疗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借条、辨认笔录、收缴证明等。
3.证人证言
包括侦查人员的证言、鉴定人证言、知情人证言、目睹人证言、围观人证言、扭送人证言、邻居证言、被害人亲属证言、发现人证言、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单位证言、基层组织证言等。
4.被害人陈述,主要表现为询问被害人的笔录及有关录音带、录像带等。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表现为讯问笔录及有关录音带、录像带等。
6.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包括死亡鉴定、伤害鉴定、尸(活)体鉴定、血型鉴定等;
(2)精神病鉴定,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等;
(3)毒物鉴定;
(4)痕迹鉴定,包括对指纹、足纹、弹痕、牙痕的鉴定等;
(5)文字鉴定;
(6)物品鉴定,包括毛发、遗留物、胃存物、排泄物、唾液、呕吐物、烟头等物的鉴定。
7.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主要包括现场勘查范围(包括杀人现场、藏尸现场等)、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等;
(2)物证,主要包括物匪勘查图、物证照片、物证勘查笔录等;
(3)人体,主要包括人体照片、检查笔录等;
(4)尸体,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图、尸体照片、勘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微机数据库等;
9.作案工具,如各类刀具,各类枪支,各类棍、棒及棍、棒状物,绳索,石块、砖块,药物等;
10.其他证据。
六、故意杀人案件的讯问要点
(一)讯问其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问题。
(二)讯问有无故意杀人犯罪行为。
(三)讯叫杀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如仇杀、情杀、财杀、奸杀、斗杀、愤杀等。
(四)讯问杀人犯罪手段,如凶杀、溺水、电击、掐死、闷死、勒死、冻死、饿死、毒死、烧死、撞死等。
(五)讯问杀人犯罪使用的工具及其藏匿地点,如各类枪支及其藏匿地点,各类棍、棒及其藏匿地点,砖头、石头及其藏匿地点,各类刀具及其藏匿地点等。
(六)讯问杀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包括预备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七)讯问杀人犯罪涉及的人,如有无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姓名、职业、身份,藏匿地点,有无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及其藏匿地点,对被害人是否认识或了解,被害人死伤情况等。
(八)讯问杀人犯罪涉及的事和物,如杀人犯罪有无他人指使,杀人后是否窃走被害人的财物以及销赃或藏匿地点等。
(九)讯问犯罪的过程和具体情节,如怎么预备杀人犯罪,如何实施杀人犯罪;犯罪过程中发生了什么事情,有无他人看见或知道;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被害人有无反抗,反抗或搏斗的情况如何;以及什么人有可能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等。
(十)讯问与杀人犯罪有关的其他人、事与物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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