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还有就是在犯罪过程当中有一些防卫情节的,虽然够不上正当防卫但是具有一些防卫情节的,我们也是非常重视这个问题。看他的防卫情节在量刑上能不能够影响到量刑,综合全案情况作出一个判断。举一个案例,被告人定的是故意杀人我们没有核。被告人平常喜欢跟人打架斗殴身上老带着刀,因为老跟人打架斗殴,就在社会上有些所谓的仇家,他老带刀要防身的。有一次坐车,公安机关接到了一个报告说遇到抢劫的,因为他不是一个人是一伙人,抢劫一部手机。公安机关就实施抓捕,实际上这也是报假案,就是借手机的人不愿意借,就报案说是手机被抢了,公安机关就准备对他实施诱捕。就用一个女孩做诱饵引诱他们过来,他们就坐车过来了,车停下来之后确实是一个女孩,她的任务已经完成了,这个女孩非常勇敢也参与了抓捕。被告人他下车的时候也想下来,他说我以为是仇家来寻仇的,抓捕的警察没有一个穿警服的。他以为是仇家寻仇,他要下车这个女孩不让他下,就挥了一刀这个女孩就死了。那这个案子能不能杀呢?我们在讨论的时候认为不能杀,因为事出有因。他不能叫防卫,但是起码他不是积极的在实施犯罪,他是被动实施的,是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的。他认为是仇家寻仇为了夺路而逃导致的杀人。第二公安机关有一定的过错,首先你接到手机被抢的举报应该核实一下,第二你组织抓捕,要是咱们在职的公安人员受过特殊的训练有自我防卫的意识参加抓捕,你把一个不是警察、又没有受过特殊训练的女孩做诱饵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女孩没有自我防卫的能力。所以给予这些因素我们没有核,他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犯罪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所以没有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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