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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好最后辩论

 [日期:2015-11-2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84
核心提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立案侦查的职能由侦查机关行使、起诉的职能由检察机关行使,审判机关则依法行使审判职能。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权、检察权行使的客体是追究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实质是行使控诉的职能;审判权针对控诉方对被追诉者的控诉、辩护方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做出裁判。三机关形成一条线的流水作业,分阶段针对的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开展工作。
因此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罪之大小具有重大的影响,在当代各国都在考虑国家追诉犯罪的同时如何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中更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摆布好控、辩、审三方关系,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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