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立功,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要从轻处罚的。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告诉公安机关被告人藏匿地点的,积极帮助公安机关稳住被告人防止被告人逃跑的,在适用死刑的时候要充分考虑,体现从宽政策。从减少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特别是处于被告人亲属的情感方面考虑,一般不予核准被告人死刑,送子归案的我们也处理了一些。但是极个别案件被告人却系罪行极其严重,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还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的,也可以判处死刑。
虽有自首但不从轻的我讲一下。因为我们现在一般的自首都要从轻,但是不从轻的我们讲一个个例。被告人叫赵燕伟(音),他跟妻子离婚的,离婚以后他老追着妻子要求复婚,其前妻就不同意复婚,他就持刀把前妻和前妻的孩子杀死了。大家很奇怪为什么前妻的孩子不是他的孩子?被害人叫程爱玲(音)在与被告人结婚的时候,隐瞒了其孩子和赵燕伟没有血缘关系的情节,所以这个孩子不是被告人的,是别人的孩子。但是现在科技这么发达后来就隐瞒不住了,老公就知道这个孩子不是我的,一生气就要离婚。离婚之后又觉得老婆挺好要复婚,就这么一个情感的问题导致杀人。这个被害人有点小过错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关键问题他是滥杀无辜。我们考虑这个孩子不管是你的也好、不是你的也好,孩子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他在要求和前妻复婚的过程当中遭到拒绝,被害人有点小过错,你如果砍被害人几刀你要投案自首的,情有可原还可以留你一条命,但是他把那个孩子杀了。我们研究的时候,尤其是对滥杀无辜的,杀害无辜幼童的,并且杀人手段非常残忍,尤其对无辜幼童存在多次加害的行为,手段极其残忍。所以虽然被害人有自首从轻处理的情节,但是鉴于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不予以从轻处罚,核准死刑。这个案子是自首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这个就是极个别的,我们也把他杀了,这个是属于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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