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黄孔朋故意杀人案,我们通过审查认为这个案子从公安取证到一审、二审把握证据审查非常好。案情很简单,被告人将3岁的被害人诱骗到果园内奸淫,是奸淫幼女,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案件。这个案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讲了怎么诱骗的被害人,要实施奸淫被害人就喊叫,他怕罪行败露就用手捂被害人的口鼻,导致被害人死亡。把被害人移到附近的草丛,把被害人的衣服脱光,自己也脱光衣服进行奸尸。后来当他发现有人经过的时候,他赤身裸体地从果园里跑出来了,当天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但是针对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公安机关对于取证的工作并没有疏忽。他的犯罪证据非常充分,第一个他本人供述,第二个有两个目击证人证明看到一个人赤裸裸的逃离现场。那这个赤裸裸的逃离现场的人是不是我们的被告人呢?公安机关让两名目击证人做了辨认,指明就是他。侦查机关在犯罪现场提取了蓝色男士内裤,内裤交给被告人辨认他承认内裤是自己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按理说这个证据是比较充分了,但是公安机关又继续做了取证工作。就从内裤上取材进行DAN的鉴定,因为他供述的时候是用自己内裤擦试了幼女的血迹,在他内裤上反映出被害人的DNA。另外在内裤的裤腰处取材又检出了被告人的DNA,这两个DNA的鉴定已经是非常固定被害人作案,把他跟整个案件联系起来了。咱们说我承认这个内裤是我的,它是一种供述,将来他可能翻供,说这裤子不是我的。从这个内裤上检出来被害人的血迹和被告人的DNA,就这个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将他和案件牢牢的固定在一起了,他再也没有办法狡辩了。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案件是公安机关取证做的非常漂亮、非常完善的一个案件。我们在审查的时候如果说我们所有的死刑案件在取证上、在审查上都能达到这个水平,那么我们非常放心杀与不杀我们都不会再含糊了。这是一个比较好的例子,我们认为这个证据取的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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