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规定,犯贪污、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本次《刑法》修正的重大制度创新,兼顾了贯彻严格控制死刑政策与从严惩处腐败犯罪的两方面现实需要。一方面,贪污、受贿犯罪尽管危害严重,但毕竟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应当更加严格地控制死刑适用;同时,近年来,随着“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不断深入贯彻落实,从实践看,对贪污、受贿犯罪适用死刑事实上也得到了严格控制。而另一方面,目前贪污、受贿犯罪仍然高发、多发,特别是涉案数额持续攀升,上千万甚至过亿的案件屡见不鲜,又必须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为此,必须找到一个既能控制、减少死刑适用又能有效制裁、震慑腐败犯罪的替代性措施。终身监禁正是在这样一种现实背景下孕育的。这一制度的创设对于进一步贯彻死刑政策,有效落实从严惩治腐败犯罪的方针,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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