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由于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林忠,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苏学波,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2010年3月22日,被告人苏学波携带毒资与被告人林忠在成都市“宇豪酒店”见面。次日,二被告人租乘川A13Z06桑塔纳轿车前往自贡市,当晚23时许由林忠携款前去购得毒品麻古后,二被告人即刻返回成都。3月24日凌晨2时许,二被告人在成渝高速公路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挡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川A13Z06桑塔纳轿车上一纸质提袋内搜出毒品麻古3 000粒和林忠的裤包内搜出毒品麻古100粒,共计3 100粒,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共计净重287.3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忠、苏学波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达287.36克,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林忠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林忠、苏学波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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