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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解析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日期:2017-03-2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北京刑事律师解析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北京刑事律师解析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在众人可能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即聚众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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