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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哪些条件

 [日期:2017-03-2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哪些条件

 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哪些条件

 

    共 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指共同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形 式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揭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至于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则取决于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行为符合何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根 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一、必须二人以上

    共同 犯 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时便可成立共同犯罪。“二人”是最低要求,至于“以上”至多少人,则并无限制。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 某些犯罪的主体,故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法益侵害结果归责于谁的 行为”这一问题,至于最终哪些人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满足相应的主体、主观要件。根据上述条件以及刑法关于犯罪主体规定,以下两点特别值得 注意: 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 罪。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 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时,二者能够成立共同 犯罪。例如,18周岁的甲唆使15周岁的乙盗窃 财物,乙根据现场情况随机应变顺利窃取了财 物的,甲不构成间接正犯,二人成立盗窃罪的共 犯。  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必须有共同故意

    (一)共同故意的含义

    根 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必须“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即共犯人不仅认识到自己有犯罪故意,而且认识到其他  人也有犯罪的故意。当共犯人都有犯罪的故意时,即使各自的故意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也无妨 其相互协作,共同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 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共同故意表现为共犯人均  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是,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犯罪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 其次,共犯人都有相互协作的意思。“共同 故意”的核心是共犯人具有相互协作的意思。因此,成立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观上存在意 思联络,相互沟通,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 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值得研究的是“片面共犯”。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 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 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例如,甲将乙的妻 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 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对此如何处理,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 概念,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帮助 犯。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帮助犯。从原理上说,既然能够肯定片面帮助犯,也便能够肯定片面的实行犯与片面的教唆犯。

    (二)没有共同故意的情形

    根据“共同故意”这一条件的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 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之所以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在于它是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结成的犯罪活动的整体。而过失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共同 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种整体性。共同过失犯罪时,只要根据各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参见刑法第25条 第2款)。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重大案犯趁机脱逃。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客观上虽然有一定联系,但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例如,甲、乙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机,不谋而合地同时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由于二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先到丙家窃取电视机,乙后到丙家窃取一辆摩托车。二人

虽然实施了相同的盗窃行为,且都是在丙家作案,但由于缺乏“共同”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丙女的财物,乙除实施盗窃行为之外,还强奸了丙女,甲对此毫不知情。甲、乙二人固然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不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6.事前无通谋、事后实施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参见刑法第310条第2款)。 

    三、必须有共同行为

    没 有共同行为,就没有共同犯罪。“共同行为”是指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共同行为”意味着各个共犯人 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个共 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共同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共同行为在分工上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四是帮助行为,即对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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