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有几种类型
犯罪未遂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也反映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一般认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例如,在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伏。“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中的行为,是指导致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行为,不包括既遂后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所实施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打算致人死亡后再碎尸,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行为人自认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而不以是否碎尸为标准。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前者距离实害结果(侵害结果)的发生较近,而后者距离实害结果的发生较远,因而前者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侵犯程度重于后者,这是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手持装有5发子弹的手枪开枪射击被害人,开第一枪时没有瞄准,在准备开第二枪时,被警察当场抓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例如,甲以为乙的口袋中有钱包,便将手伸进乙的口袋,但乙的L]袋中并无钱包,甲未能得逞,这是对象不能犯未遂。再如,甲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但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凶而不可能得逞,这是手段不能犯未遂。 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具有本质区别。迷信犯是指意欲造成某种结果而采用迷信方法(丝毫不具有发生既遂结果的危险性)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意欲某甲死亡,以为盐水可以致人死亡,便将盐水给某甲喝。手段不能犯时,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同,而迷信犯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相同;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认识错误所致,而迷信犯是由于愚昧无知所致;如果不是由于认识错误,手段不能犯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而迷信犯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因此,手段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而迷信犯则不成立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犯罪未遂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又由于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所以,上述对象不能犯与手段不能犯,都仅限于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情形。倘若某种行为完全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应作为未遂犯处罚。例如,在荒山野外的黄昏,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而开枪射击,也不可能导致其他人伤亡的,不成立犯罪未遂。再如,误将健身药品当作砒霜而投入他人食物,如果摆放健身药品的地方并没有砒霜的,由于绝对不可能发生伤亡结果,不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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