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虽然原则上处罚犯罪预备,但应当肯定处罚犯罪预备的例外性。其一,犯罪预备行为不能直接造成侵害结果。况且,犯罪预备行为的外部形态往往是日常生活行为(如行为人购买胡椒粉,打算在抢劫时撒向被害人眼睛)。如果大量处罚犯罪预备,就必然导致原本不是犯罪预备的日常生活行为也受到怀疑。其二,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可能随时放弃犯罪决意。如果广泛地处罚预备行为,反而可能促使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基于以上理由,只能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首先,只有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需要尽早预防某些犯罪时,才有必要处罚犯罪预备。换言之,只有当某种预备行为的发展,必然或者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犯罪结果时,才有必要处罚犯罪预备。其次,只有当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确定,确实将实行某一特定犯罪,并实施了相应的预备行为时,才有必要作为犯罪预备处罚。恐怖主义组织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都具备上述特征,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预备犯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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