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霍瑞贩卖毒品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渝刑核07162493号
【关键词】 毒品 贩卖毒品 死刑 从重处罚 吸毒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霍瑞,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案件描述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霍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渝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霍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霍瑞为贩卖牟利,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存放于其与戴某(另案处理)等人所居住的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房屋主卧室内。当日21时许,民警在该住所将霍瑞抓获,当场从霍瑞居住的主卧室查获1484.9克甲基苯丙胺和9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清单、拆封笔录、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通话明细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瑞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84.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霍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核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刑初75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霍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兵
审判员王明皓
代理审判员李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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