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作为刑事抗辩理由之一,用得好或许就能免除牢狱之灾。 如何保留被刑讯的证据或者线索? 1、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 2、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 3、抓住一切投诉的机会; 4、找个好律师。 如何更有效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1、提出申请的时机:在签收《起诉书》或开庭审理时 2、提出申请的内容: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内容 3、找个好律师。 刑讯逼供一直是冤案的重要原因,它的危害并不仅仅是遭受暴力时身体所承受的痛苦,更大的危害在于被取证之后可能要承受的罪名和牢狱之灾。以往,对刑讯逼供的处罚,只能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而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地位不对等、司法人员有所偏袒的情况下,遭受刑讯的嫌疑人很难证实“自己被刑讯”这个事实。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内容,这一程序最大的优势在于,不需要嫌疑人证明“被刑讯”这个事实,只需要证明“可能存在刑讯”。这就大大减弱了遭受刑讯的人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他们不需要提出确切的依据来证明一个事实,只需要提出可供调查的线索来证明一种可能。 那在遭受刑讯时,如何尽可能地保留证据或者线索,如何更有效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避免刑讯之后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重要前提 1、侦查行为不文明不属于刑讯逼供。 侦查行为不文明的情况,比如态度粗暴、说脏话、拍桌子甚至侮辱嫌疑人等,都不属于刑讯逼供。 此外,有些时候,警察使用暴力往往只是因为嫌疑人不老实、耍滑头,打他们一顿是为了发泄,而不是为了取证,也与本题无关。 2、不争论有没有刑讯逼供、是多是少这个问题。 如有些警察叔叔回答的:现在调查取证越来越规范,很多地方都是全程监控,不给刑讯的时间和空间;对刑讯逼供等违反程序的侦查行为查得越来越严,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刑事诉讼对证据的标准越来越高,被告人供述的重要程度越来越低。——这些原因都会使刑讯逼供的现象越来越少,并最终消失。 但也要承认,刑讯逼供这种现象在某些地方仍然存在,即使是现在,也仍然存在被刑讯逼供的可能。 如何保留被刑讯的证据或者线索? 1、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 即使被刑讯逼供了,也尽可能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因为公诉人、法官有可能会无视你提出的“被刑讯逼供”的抗辩理由,而直接以你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如果作了有罪供述,后面被判有罪的风险就会急剧增大。 如果被折磨得痛苦了,可以以装死、惨叫、暂时承认但做笔录时死都不认等方式来换取短暂的环节;如果被折磨得实在受不了、按着办案人员的意思认了,至少你可以用最后一招:不签名。 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做笔录的时候有监控,且是先被折磨到你服软了再带到监控下做笔录的话,绝对不要承认!有罪供述的监控视频证明力是很强的,在此情况下身处不利地位的你,要承担推翻有罪供述视频的举证责任,困难很大。 还有一点:笔录往往会在最后面多记一句:“问:你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答:没有。”要是遭受了刑讯却发现笔录里面有这句,千万别签名! 2、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首先要由你本人来证明“有可能”被刑讯逼供,或者提供可供调查的线索。 (1)牢记侦查人员的警号和长相。 (2)牢记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受创部位。 牢记时间,是因为现在要求讯问时要同步录像,所以不大可能再出现一边打一边讯问的情况,更大的可能是先打一顿,打得你老实了再开始讯问。那么就会出现被提押时间和开始讯问时间之间存在空白期的情况;而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这是重要的可疑线索之一。前段时间广东省高院对一宗案件判处无罪,认定被告人有罪供述无效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在被提押后、讯问前存在空白期。 要牢记地点、方式、受创部位、甚至包括自己当天穿的衣服等各种细节,是因为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这些都属于重要细节。如果你记错了,前后说法不一致,那也很难取信于调查人员。 (3)主动要求对自己进行人身检查。 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在嫌疑人被提讯之后还押时,会对人身进行检查。如果有,一定要提出自己哪里受伤,要求进行检查。 (4)告诉同仓的囚友自己被刑讯的细节和身体状况。 讯问完回到被关押的场所(或者说监室,我们这里叫作“仓”),一定要告诉同仓的囚友自己被刑讯的细节,将来你就指望着他们为你作证了。尤其是那些快要刑满的、已判决要送去监狱服刑的、可能被调去其他监室的人员,更要告诉他们。因为同仓的人员有可能是你进入审判阶段后与你串通好的,证言的效力较弱;而那些早就与你分开的人员在之后没有接触你的机会,证言的效力也更强一些。 如果因刑讯手段(比如很多闹庭律师常在微博上宣传的电击、泼冷水后吹风扇等手段,虽然不知道是真是假)而生病,同样也要让你的囚友知道,并且告诉看守所的医生病情,索要药物。一般看守所的医生给药会有记录的,这也是个可供调查的线索。 被刑讯后回去,第一时间去找监所的检察员,这是你在这个阶段唯一也最有可能指望的人员。把你被刑讯的情况详细告诉他,要求做笔录,要求对你的身体进行检查,等等。 3、抓住一切投诉的机会。 在后面的每个诉讼阶段,都要提及自己被刑讯这回事。甚至在判决之后的二审、申请再审等等阶段,也仍然可以提。但提的时候,一定要有理有论,把经过说清楚,提供可供调查的线索。如果没有线索光是嚷嚷自己被刑讯了,办案人员一般不会理你的。 4、找个好律师。 找个好律师,在他会见你的时候,你就把自己被刑讯这事告诉他,把可供调查的线索告诉他,让他去进行调查。愿意认真帮你去跑这事的就是好律师,所以也别坑了人家,别没挨打却骗律师说自己被刑讯了;要是律师跑了却没改变现状也别怨他,律师费还是该给的,毕竟决定权在公检法手里。 千万别找那些闹庭律师,不要看他们微博刷得猛,跟法官公诉人吵架吵得凶,他们只是拿你被刑讯这事炒作他们的名气和收入罢了,但并不是真正关心你是否真的被刑讯,也不关心你被刑讯这事有没有调查清楚。 5、明确被刑讯不等于无罪。 没干这事与干了这事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你的有罪供述是关键的定案证据,后者你的有罪供述可有可无。如果真的没干这事,那排除你的有罪供述之后,剩余的证据是无法认定你构成犯罪的。如果实际上干了这事,那即使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通常其他证据也仍然足够定你的罪。 刑讯逼供只是为自己辩护无罪的理由之一,而不是全部理由。一个好律师,可以抓住证据之间的漏洞为你作无罪辩护,而不仅仅是拿刑讯逼供说事。这也是好律师和闹庭律师的根本区别:闹庭律师只会申请回避和刑讯逼供这两招,好律师却是从证据漏洞、程序毛病、事实不清、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进行辩护 如何更有效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假如在前面那些阶段,监所的检察员不理你,公诉人也不理你,那至少在审判的过程中,还有最关键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机会。这个阶段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官想偏袒而不去调查的风险很大。 1、提出申请的时机:在签收《起诉书》或开庭审理时 在刑事案件移送法院之后,本人会收到法院向你送达公诉机关的《起诉书》,那么在签收的时候,就可以顺便提出申请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或者把你事先已经准备好的材料让送达人员转交给办案法官。 如果有律师,可以通过律师在这个阶段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找律师,因为本人写的材料通常都会带上个人感情,注重描写自己遭受的痛苦,而抓不住重点;而律师可以要求召开庭前会议,专门就此情况进行调查,这也是本人难以达成的目标。 在案件开庭审理的时候,也可以直接当庭提出。一个称职的刑事法官,在遇到被告人提出这一申请的时候,都应该就此问题进行调查。如果当庭提出的时候法官没理你,那就多提几次。 2、提出申请的内容: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内容 提出的内容如果光说一句“我被刑讯逼供了”,那你叫破喉咙也没有人会理你的。暴力只是刑讯逼供中最没技术含量的内容,其他的还包括诱供、威胁恐吓,或者冻饿晒烤累之类的软暴力,所以在提出的时候,你需要根据实际进行调查的可能,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内容: (1)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详细信息,这是必须提供的,否则根本没法开始调查; (2)血衣、伤痕等明显可以确定遭受暴力的依据(比较少,但也可能存在,例如不让睡觉时被绑着或者铐着留下的血印); (3)人身检查记录(或者至少提供检查时间、谁检查、记录可能存放在哪里等线索)、医疗证明(或者看守所里的医生给你开的药物、开药的时间等方面的记录); (4)同监仓可以帮你作证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比如送往什么地方,或者已经刑满释放等),这算是最靠谱的可调查内容,所以被刑讯的具体情况以及刑讯后生病之类的异常情况一定要多告诉你的囚友; (5)其他你能想到的可以证明自己可能被刑讯的一切材料或线索。 3、找个好律师 再三强调需要找个好律师,是因为律师在诉讼中可以做到更多事情。虽然很多时候律师的诉讼权利例如要求调取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被限制甚至无视,但一些基本的如阅卷、会见之类的诉讼权利还是能够行使的,因而也能够发挥出更多的作用。 如果有刑讯逼供,一般也都发生于侦查早期,在批准逮捕之后就很少再刑讯逼供了,因此在侦查初期就委托律师,也有利于固定自己被刑讯的证据和线索。此外,律师能在阅卷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本人无法发现的线索。 (1)审讯录像。 现在很多地方都已经开始在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所以审讯过程中一般不会受到刑讯,但有时候连侦查人员自己都没意识到,有些发问方式和态度是有问题的,存在诱供、威胁的嫌疑(因为其程度介于不文明讯问和非法取证之间),而作为接受讯问的本人可能自己并没有足够的业务能力来判断。 (2)比对证据。 如上面在提押时间和讯问时间时提到的,提押后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才讯问,这中间可能发生很多事情。但即使本人能提出这点,也不知道如何提供调查依据或线索。但律师可以通过阅卷,比对卷宗中提讯证的时间、笔录的时间、审讯录像的时间,并进而提出疑点。 (3)书写材料和罗列证据、线索。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干。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接受方愿不愿意展开调查,而通常情况下本人的陈述不专业、抓不住重点和疑点、罗列不出有实际可操作性的调查内容,也是接受方不同意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因之一。 4、目前实务中常见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 一般来说,作为可能是非法证据需要排除或进一步调查的情况,常见的有: (1)辩方已经提出较大的线索或者材料证实很有可能存在 非法取证,但侦查方仅仅是给出简单的说明,没有更详细的证据或者出庭作证来推翻辩方的观点。 (2)入看守所体检时身体有伤,且入所后就马上翻供。这种需要进一步调查身体伤痕的来源,对嫌疑人入所前的笔录采信也需要十分谨慎,如果没进一步证据,一般不作为定案依据。 (3)在非办案场所进行讯问,也没有合理的理由或者解释。 (4)在讯问后即出现身体、精神上的异常。 (5)缺少相应的审讯视频(如正好就是认罪的那一次没有视频),比较可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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