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难点及对策
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刑诉法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了相应的程序。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升了司法程序正当性的价值,从制度上保证了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有利于定罪处罚的准确性,是保障人权诉讼观念的进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规则的适用情况没有达到立法目的,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现状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在实践中发现,这些规定还不能满足实务要求。如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该予以排除。”对其中“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在实践中怎么把握?虽然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该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规定,但在应用上还是过于灵活,达不到立法目的。再有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参与人员规定上,是否能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效果?这样的许多规定不够完善、不尽合理,非法证据规则在实务中怎得适用?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难点
(一)相关立法不够合理、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不够合理、完善,导致实践操作中容易出现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以“全有”或“全无”的形式运用到诉讼中来,证据可以通过补证或说明的形式采纳到诉讼中来,这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操作中过于灵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一个脱离其他法律规定而能独立适用的规则,该规则能否顺利适用与其他相关程序和制度密切相关。该规则相关立法本身存在不系统、不全面的问题,导致在司法实务中缺少可操作性和实践性,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二)“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
丹宁爵曾言:“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分割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利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对侦查权的控制要通过中立的司法权来实现,而在我国,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批机关之间更多的相互配合,要实现侦查权的控制,在制度上难以保证。
(三)实践中陈旧司法理念的制约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人们普遍关注的是案件是否侦破,犯罪是否受到惩罚,而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却不被重视。我国“无罪推定”原则主要通过法条表现出来,如我国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而没有以原则的形式明确、独立的规定出来。
(四)来自外界的干扰,影响非法证据排除工作
正义的程序反而有时会导致错误的结果,在充分尊重程序正义的同时,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真相的发现。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有些物证、书证和言辞证言一旦排除,案件很可能不能提起公诉或者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被判无罪。再加上目前我国相当多的人民群众法律素养不高,可能会对这样裁判结果产生不满与猜忌,并引发上访等问题。顶着如此强大的压力排除非法证据的困难更加难以想象。
三、破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难的思路
(一)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相关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面合理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对排除非法证据适用的程序和方法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建立一套独立、明确、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应加入除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以落实程序正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严格规范讯问行为,建立明确的非法讯问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保障律师权利,让违法讯问和取证行为得到救济。
(二)积极推进“审判中心主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段论述直指“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模式思想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发挥的作用,并反映出“以侦查为中心”的断案思想存在的弊病。
(三)加强“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1994年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案,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好体现。在辛普森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辛普森被无罪释放。这样的案件在中国不说是老百姓,就是司法办案人员都很难接受。因为大众乃至办案人员的思想里都有“有罪推定”的思想,“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样的司法理念很难被接受,这给非法证据的排除造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加强“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对规范司法行为是很关键的。有鉴于此,“无罪推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笔者认为应将之写入宪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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