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起案件中梳理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规则
自刑诉法明确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来,各地法院对于如何启动排非程序、什么性质的违法取证能够导致证据被排除等问题,还处于中国特色的摸索适应阶段。笔者虽不赞同将非法证据排除视为刑事辩护必杀技的做法,但有效提出排非程序、综合运用证据影响法官对有罪证据证明能力的自由心证,也是有效辩护的重要途径。笔者综合各地公开裁判文书中较为典型的排非案例,希望能够对刑诉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们有所裨益。
1、 不能提供或部分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及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的记载不符予以排除的。
案名:王书斌受贿案
案号:(2015)遵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观点:公诉机关未能提交2014年10月22日(不含本日)以前对被告人王书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故对2014年10月22日以前被告人王书斌被讯问时所作的供述本院不予采信;
案名: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号:(2015)安法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观点:当庭播放了被告人王某某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片段,提供了犯罪嫌疑身体健康检查诊断证明书,被告人王某某同监犯刘弘的证言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认为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王某某的有罪供述依法应予排除。
案名:任校昆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郑云飞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案号:(2015)宿豫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观点:任某某9次有罪供述中,侦查机关仅能提供2次录音录像视频,该视频无自带时间显示且不能补正。郑某某3次有罪供述中均记载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但公诉机关不能提供该同步录音录像,故均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案名:李某某贪污罪案
案号:(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66号
裁判观点:本院要求公诉机关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未向本院举证播放,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时受到欺骗及笔录受到指事问供形成可能性,故予以排除。
案名:裴亚鹏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田龙、宋国峰等犯聚众斗殴罪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65号
裁判观点:连续讯问超过24小时,未保障被告必须休息时间。笔录虽经被告签字,但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中显示的侦讯内容在讯问的方式方法、回答问题的表述方式及内容、讯问时间的长短与笔录内容的多少等方面均无法对应,讯问笔录与讯问视频反映的情况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讯问笔录不能反映真实的讯问过程,故予以排除。
案名:平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案号:(2014)费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观点:被告要求公诉机关出具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或录像予以证明时,公诉机关仅以设备故障等为由不予提供,故予以排除。
2、 疲劳审讯被排除的
案名:朱某某、鲁某某盗窃案
案号:(2015)丰法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观点:被告连续6天被提讯,公诉机关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朱某某连续提讯期间保障了其休息时间,未实施疲劳审讯。故本院依法予以排除,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3、 被告人身体有伤而予以排除的
案名:高尚、黄路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庄某、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朱某、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号:(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16号
裁判观点:被告身上有伤,且其供述的被殴打地点与其他被告供述的地点、方式等部分吻合,并且视频显示,有公安人员手持棍状物进入上诉人黄路所在的讯问室内,均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故予以排除。
案名:李某甲、贾某盗窃罪
案号:(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观点:被告供述遭受刑讯逼供,且其在进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表上证实,其身体局部青紫,故予以排除。
案名:杨广友等盗窃罪
案号:(2015)泰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观点:同监舍犯人证实,被告被送入看守所当天下半身是湿的,被告供述,公安人员曾用带冰的水瓶子放在裤子里,再结合杨广友向驻所检察室举报的相关情况,尚无法排除公安人员未对杨广友刑讯逼供,故本院对杨广友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供述予以非法证据排除。
案名:施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案号:(2015)融刑初字第489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进入看守所后即向驻所检察科反映遭受电击,驻所检察官也证实被告身体有多处点状电击伤,且侦查人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予以排除。
4、 讯问地点不合法予以排除的。
案名:王某甲盗窃案
案号:(2015)平刑重字第9号
裁判观点:被告在被刑拘后未及时送入看守所羁押,侦查机关继续在公安局进行讯问,取证程序不合法,同意对该次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案名:裴亚鹏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田龙、宋国峰等犯聚众斗殴罪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65号
裁判观点:侦查机关因讯问的地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出庭的侦查人员对讯问笔录形成的具体时间不能作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因此,讯问笔录合法性均无法得到确认,故予以排除。
5、 被告供述及证人证言的收集违反刑诉法程序规定予以排除的
案名:叶某聪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号:(2016)粤1322刑初17号
裁判观点:证人证言收集不符合程序规定,且证言相互矛盾,故对该证言不予采信。
案名:黄鑫犯盗窃罪
案号:(2015)鼓刑初字第646号
裁判观点:涉案的电子数据的收集及提取均违反法定程序,且与客观事实部分不符,故对该电子数据予以排除。
案名:杨振来、郑晓琦贩毒案
案号:〔2015〕讷刑再初字第1号
裁判观点:被告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与同案被告的讯问笔录证实,同一时间同一讯问人员出现在多处,故该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案名: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
案号:(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观点:第一次搜查时只搜出部分毒品,此后在进入看守所时又搜出部分毒品,且见证人的证言与搜查笔录记载不符,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可能性,对该部分毒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6、 其他情形被排除的
案名:吴晴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裁判观点:无证据证明被告有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犯意,有证据证明是侦查人员主动引诱被告出售,侦查机关以引诱的方式收集证据,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收集的证据具有非法性,其证据不予采纳。
案名:那某某、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锦江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观点: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某某、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11日、7月15日,被告人那某某、彭某某分别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日、9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公诉机关决定对被告人那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全部供述,和被告人彭某某在派出所的全部供述,以及达成的供述均不作为指控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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