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的主要内容出现大的错误是否采用
表现的方式:
(一)2010年在某酒店里送钱,但律师查到这个酒店在2010年还没有开起来;
(二)行贿人“庐山云雾”茶叶盒子装着50万人民币送给受贿人,但律师在全网搜索的庐山云雾茶叶盒子,没有一款可以装得下50万人民币的;
(三)行贿人或受贿人在笔录中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如一个小学文化的老板,说出一些专业性的词语出来,不符合逻辑。
对于这些常识性的错误,法官会根据全案的证据来看是否要排除这份笔录。
如何防止法院排除你所做的笔录。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律师和被告人一般会向法院提出侦查机关进行疲劳审讯或有威胁被告人的情节,从而推翻口供的有效性,作为审讯人员应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绝对不能有暴力威胁行为,另外要保证嫌疑人适当的休息时间、注意不要用脏话;
(二)注意审讯语言的艺术,不要用明显有引诱和欺骗的语言;
(三)不要在询问时间上动手脚,充分利用好立案前的24小时,立案后48小时的审讯时间;
(四)在做笔录录像时,要多让嫌疑人说,不要总是代替嫌疑人说,尤其是关键的犯罪事实,受贿地点、数额,不要作任何提示。如果万一之前的笔录有提示的情况,一定要隔一天再给他做一份笔录,防止之前的笔录被排除。
(五)当嫌疑人第一次愿意交待时,立刻让他写一份详细的自我交待,而不是立刻给他做笔录,因为自我交待也算有效的证据;在检察院做完一份笔录后,如果有时间就让他休息一段时间,再做一次笔录,可以简单一点,这样笔录是在他休息之后做的,可信度较高;
(六)到看守所后,立刻给他重做一份笔录,因为这是在看守所做的笔录,有隔离的作用,法院采信的可能性高。如果有时间,过一天再去给他做一份笔录,因为在庭上律师可能会提出在看守所做的第一份笔录是受以前的影响,也应当排除。
(七)逮捕后和移送审查起诉后给他做一份详细的笔录,有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简单的告知笔录;最好重复的笔录,换成不同的人去做,并且每次做笔录都告知他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八)如果觉得他翻供,后面又认罪,认罪做笔录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针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询问,尹某表示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无诱供、逼供行为,并在笔录上签字捺印。人民监督员是检察机关邀请的普通公民,其职责是监督职务犯罪中办案人员有无刑讯逼供、违法违纪情况,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超然性。
(九)多记录一下犯罪嫌疑人行、受贿中特别的情节。如收钱或送钱的心理历程。在没有办案人员提示的情况下,让嫌疑人自己描述一下当时收钱的心理状态,从害怕、犹豫到疯狂收钱的心理过程。如知道自己有可能被调查后是和行贿人一起串供的过程。如果没有亲身经历,普通人是很难将该种心情进行如此细致的描述的。法官会将这些细节作为嫌疑人实施行、受贿犯罪成立的重要证据,以增强内心确信。
(十)重视给嫌疑人所做的第一份笔录。一般嫌疑人在被抓捕后,心理防线崩溃,第一次所作的供述都相对真实。但是,到看守所后,接触不同的人,他就会开始思考如何避重就轻或者完全撇清自己的责任,其供述也会随之变化。所以在做第一次笔录时一定要把该问的问题全部部到位,一旦到了看守所嫌疑人不受控制了,嫌疑人极有可能翻供。收监受贿人或收监的行贿人的看守所之后不配合和翻供是正常的,所以办案人员也不要怕法官会因为之后的翻供就不做嫌疑人翻供的笔录。但是在侦查侦结前一定要去提审嫌疑人,给他做一份综合的笔录,看他是否有翻供的情况,如果有,要立刻补充其他的证据。
(十一)要重点记录嫌疑人在供述中供出的侦查过程中没有掌握的信息。“先证后供”和“先供后证”有很大差别,如果被告人供述在先,然后侦查人员找到符合供述的证据,那么,定案是没有问题的。比如行贿人说自己从建行里面取50万后当天送给了受贿人,后查证是这样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定案的。如果办案人员调查到行贿人取了50万出来,就认为行贿人这钱是送给受贿人的,这样的情况就要注意。所以凡是嫌疑人自己讲出来的细节,如果后能查证属实的,都要记到笔录上。但每一份笔录刚开始时应要简单点,怕嫌疑人说的是假的,或记得不清,比如说嫌疑人供述在银河大道的建设银行取了50万后在浙江路送钱给某人,做第一份笔录时可以简单记录为在浙江路送了50万给某人,后查证再做详细的笔录。
(十二)重点记录嫌疑人辩解的记录。讯问笔录应详细记录嫌疑人的辩解,因为在侦查阶段不记录,嫌疑人到庭上一样会提出来,现在记录能让侦查人员掌握嫌疑人的辩解点及翻供点,为进一步收集证据提供侧重点及侦查方向,便于收集对嫌疑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材料,还能够客观反映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变化,对综合、客观评价嫌疑人的罪行提供事实依据,增强法官内心的确信。
(十三)遵循事物发展规律。现在很多笔录都是干干净净的,行、受贿所有的时间吻合到月份,这都是和人的记忆规律相违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首先要记录受贿人、行贿人的关系、认识的过程,因为没有认识及逐渐熟悉的过程就不可能发生行受贿的事实;行贿与谋利事项不一定是一对一对,很多情况下是混合在一起的,所以如果不是一对一的,要尊重客观的事实,如实的记录,行贿事实与谋利事实有明确对应关系的,则在记录一节行贿事实后紧接着记录对应的谋利事实;事后有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应当记录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背景等,另外有时嫌疑人知识自己要出事,如果找了律师和其他的人了解情况,我们也可以记录在笔录上,增加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句话,现在是以庭审为中心,办案人员所做的笔录就是要让法官内心确信,这笔录是合法合理的,可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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