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复制、粘贴的笔录应当排除
复制、粘贴的笔录应当排除
(一)很多案子是从纪委移送过来,很多办案人员为了省时间,就改一下笔录的形式;
(二)已经有了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的口供,或者是做完了一份笔录,后在看守所做的拘留和逮捕笔录都是复制的,所以办案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时较少出现敲击电脑键盘的动作,更多的是移动鼠标,甚至某些错别字在两份笔录之中多次同时出现,有复制、粘贴笔录之嫌。
(三)很多办案人员在做笔录时,有时做一份10页的笔录,一般有5000字,只用了半个小时,这是极为不正常的,按正常的速度,一个人打字是每分钟40到60个字,何况做笔录时还要思考,所以如果做一份10页的笔录,最少要用90分钟,如果没有,可能就是复制、粘贴的。
凡是证实复制的笔录,法官会根据其他证据来有选择性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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