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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对“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证据的审查

 [日期:2016-09-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对“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证据的审查


关于委派的证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在现实中委派的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①证明委派后代表国有单位在国有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②在实践中,通常只提取了嫌疑人原单位主体身份的相关证据,却忽视了委派相关的证据。③特别是一些国有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如果没有“委派”方面的证据,即使犯罪嫌疑人从事的工种、职能属于管理工作,且在公司改制前后没有变化,也只能认为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贪污贿赂犯罪;④不论犯罪嫌疑人身份,只要委派成立,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事前没有明确而仅是事后备案的,不属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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