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佳公诉人位鲁刚:“人货分离”型运毒如何认定
2016-06-28 位鲁刚、高鹏
随着毒品犯罪逐渐职业化,“人货分离”日益成为运输毒品犯罪中的常见形态。这种犯罪行为隐蔽性高、侦查取证难度大。
一、“人货分离”型运毒行为的主要形态
“人货分离”型运输毒品案件主要分为四类:
1.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即老板指使“马仔”或雇用背货人运输毒品。此类情形中,相关当事人只有“马仔”和老板,且老板往往对其指使、雇用行为拒不供认,但老板与买家、“马仔”之间往往在运输毒品过程中频繁通过手机联系。
2.邮寄、快递毒品。随着我国物流产业的蓬勃发展,犯罪分子开始广泛使用快递物流工具运输、交接毒品,或者上家将毒品寄给下家,或者自己将毒品寄给自己。
3.伴随状态下的共同运输毒品,即除了携带毒品的背货人外,还有一名至数名押运人始终陪伴着背货人,对背货人进行保护和监视,提供帮助。此类情形中,同案人员一般会订立攻守同盟,被查获后,背货人开始往往不指认押运人,而是一人揽下所有罪责,或者根本不认罪。押运人则不承认其明知背货人携带毒品,甚至不承认其认识背货人。
4.蒙骗他人运输毒品,即利用他人的不知情,欺骗他人为其运输毒品。如利用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农村妇女或者长途车司机为其捎带藏毒物品交予他人。
5、大巴运输
二、 对“人货分离”型运输毒品罪的认定
对“人货分离”型运输毒品罪的认定,主要解决的是证明体系的构建问题。此类案件往往只有背货人的指认或行为人的自供,甚至“零口供”,难以靠言词证据构建证据链条。笔者认为,应从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的行为和在犯罪中的作用入手,在固定言词证据的同时,尽可能多地收集客观证据,重点是对毒品外包装物进行生物物证痕迹的提取和鉴定,对行为人随身携带的手机、使用的手机号码、银行卡进行查询取证,对运输沿途的监控资料取证审查等。如,在一起案件中,艾某指使米某为其运输藏有毒品的行李箱,并驾车在途中伴随、监视,二人见面交接行李箱后被抓获。米某供认受艾某指使为其从外地带一个行李箱,艾某则始终不承认。而有证据证明当日艾某的车辆与米某的车辆行驶轨迹一致,小区监控视频显示行李箱系米某独自放入艾某远程遥控开启的汽车内,二人的行为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正常交接方式。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对于通过寄递方式运输毒品的,主要解决行为人寄递藏毒包裹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问题,重点是从寄递行为的交接方式入手进行审查。对快递单据上的寄递、签收人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对行为人所持手机号码与寄递单据上寄件人或收件人信息进行比对,审查寄递或接收方式有无异常等。如饶某在外地将毒品藏于一箱食品内,通过快递寄往其住处,虚构收件人信息,并安排他人签收、转递藏毒包裹。被抓获后,饶某始终否认犯罪行为。办案人员通过对快递单据进行笔迹鉴定,证明寄件人及收件人信息均系饶某填写,其辩解不攻自破。
此外,在相当数量的“人货分离”型运输毒品案件中,办案人员是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证据。此类证据对疑难毒品犯罪案件的认定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办案中要注意审查、核实程序合法性和实体上的真实性。如核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所证明的行为时间与实际行为时间是否一致等,必要时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位鲁刚为全国十佳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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