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虽有特情介入但行为人贩毒故意非特情引诱时不影响量刑
虽有特情介入但行为人贩毒故意非特情引诱时不影响量刑——刘泽贵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特情介入是侦破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属性的认定及特情介入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涉及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罚,本案中的特情介入属于机会引诱,而非特情引诱。
案号:(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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