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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不愿意调查取证

 [日期:2015-12-2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不愿意调查取证

 

一方面是我们立法上的原因,就是刑法第306条。我记得在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我们律师界及学者就抨击这个条款,认为这个是专门对我们律师设定的,是对付我们辩护律师的。故对我们律师来讲,这好像是悬在我们心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有可能落下来。这个条款的设立,给我们律师所造成巨大心理阴影,迄今还依然存在。这是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是现实发生的大量案件,也恰恰证实和加强了我们律师心中的这种担忧。新的97年刑法这个条款设置之后,我们律师被抓案例及维权情况。在办案主要是刑事办案当中,全国被抓的有600多个。其中,80%都是因为调查取证所带来的灾难。还有一个80%,就是这些被抓的律师同行当中,80%都是冤枉的,最后经过我们律协及社会各界的努力维权,最后80%都无罪释放了。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自身在执业中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直接有关,执业不规范也是导致执业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不规范被抓住辫子,遭到了公检法机关某些人的职业报复、陷害。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不能总是怕字当头。因为你一怕之后,什么事都不敢做了,不愿意去做了。这不仅会使得我们律师的整体形象受损,而且会严重影响我们的辩护水平、辩护效果的提高。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靠得是证据,打掉证据、证据链,案件就会发生动摇,甚至被作无罪处理。如果我们辩护律师发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十分有利的证据,却因为害怕取证,而不去取证,从而失去辩护的良机,显然不能说是一个称职或优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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