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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日期:2015-11-2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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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鄂价法规〔2006〕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行为,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证券、商标、商誉、专利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资产。
  第三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受理委托单位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涉案资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运用适当的方法进行估计、判断和推测的活动。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五条 价格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章 价格鉴定机构及价格鉴定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或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价格鉴证师不少于1人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不少于3人;
  (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
  (六)价格认证中心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价格鉴定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条 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认证机构内从业,且必须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按规定进行资格年审。执业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价格鉴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二)违反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
  (三)与委托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声明,不回避,继续参与鉴定;
  (四)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鉴定;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操作,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六)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擅自将鉴定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
  (七)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故意抬高或压低鉴定结果,出具不真实的鉴定结论书;
  (八)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人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




  第十一条 价格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填写受理通知书或回执。
  (二)成立鉴定小组,编写工作计划。
  (三)现场勘察、技术鉴定。
  (四)市场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资料。
  (五)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六)内部审查复核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鉴定人员签章。
  (八)机构负责人签发、鉴定机构盖章。
  (九)送达。
  (十)案卷归档。
  第十二条 价格鉴定委托人。
  (一)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授权组织。
  (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也可以为经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同意的涉案财物当事人或自然人。
  (三)没收财物,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组织。
  (四)无主财物,委托人为法律规定的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组织。
  (五)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等财物的价格或者拍卖底价的鉴定,委托人为查封、扣押、追缴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
  (六)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
  第十三条 价格鉴定委托程序。委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委托人应递交《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应载明:
  (一)价格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详细情况;
  (三)价格鉴定基准日期;
  (四)委托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以下财物一般不作价格鉴定:
  (一)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二)国家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三)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目的为处置变现);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准进入流通领域的财物(鉴定目的为处置变现)。
  第十五条 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后,应填写价格鉴定委托受理通知书或回执。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和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一)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必须由两名(含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
  1、勘验内容:鉴定标的的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启用时间、购买价格、产权归属、主要用途、功能、耗能、工作精度、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大修周期等情况。
  2、勘验方式:对价值高的涉案财物,应逐个勘验;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财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检查或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总量的20%。在勘验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工作底稿,作好现场勘验记录,并在勘验笔录上签字。
  3、技术鉴定: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财物以及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属、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鉴定,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或由委托方送有关专业部门做技术(质量)鉴定。
  4、共同确认:价格鉴定人员按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标的物勘验时,如发现鉴定标的在数量、质量、技术状况等因素与实际情况有差异时,应与委托方共同确认,要求委托方在勘验记录上签字,并相应更改委托书。
  (二)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市场调查必须由两名(含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应与鉴定目的、价格类型、鉴定基准日期相一致,采价点一般应选择三个以上。
  第十六条 价格鉴定基准日。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以办案机关确定的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应按当地同类财物市场中准价格进行价格鉴定。并在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等因素条件均与鉴定标的相同。
  第十八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自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价格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向委托人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时,由委托人在《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由送达人和签收人签字后存档。
  第十九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由价格鉴定小组成员集体认定、内部审查复核后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复核裁定的程序。
  (一)复核裁定的提出。委托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或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授权的、有复核裁定资格的市、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如对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也可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申请最终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复核裁定要求,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二)复核裁定的委托与受理。申请复核裁定时,需提交《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应载明:
  1、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2、原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委托人或联系人签名并加盖印章。
  (三)如有下列情况,复核裁定机构不得进行价格复核裁定:
  1、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2、司法机关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结案的;
  3、按有关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无需重新进行价格鉴定的;
  (四)复核裁定工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持证人员进行,一般应在受理复核裁定7日内出具复核裁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价格鉴定方法




  第二十一条 由于价格鉴定目的不同,价格鉴定特定条件不同,可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价格鉴定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可根据情况选用一种方法,重要财物应选用其它方法进行验证修订。
  第二十二条 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一般为三个或三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进行相关因素修正,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成本法。是指在进行价格鉴定时,按照价格鉴定标的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鉴证标的价格的方法。
  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应不低于该物品清理变现的净收益。
  第二十四条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鉴定标的未来预期收益或潜在收益并折算为价格鉴定基准日的现值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专家咨询法。是指对书画作品、古董、昂贵的珠宝制品等价格鉴定标的,利用专家的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进行价格鉴定的一种方法。应用专家咨询法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专家进行咨询。
第五章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中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勘验或几经转手,基准日时形态被破坏的鉴定标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印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并在报告中声明。
  (二)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盗窃案件按市场零售价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中准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三)生产领域产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的鉴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完工程度折算为产成品的约当量,随产成品进行评估。
  (四)单位和公民的全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等物品,应以鉴定基准日的当地市场中等价格为基础,结合鉴定标的新旧程度计算。
  (五)农副产品,按当地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六)金、银、珠宝制作的工艺品,按市场中准价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七)外币,按价格鉴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八)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画等),按照市场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鉴定,按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确定。
  (九)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数额按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计算。销赃数额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十)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份平均电话费推算。
  (十一)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十)项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十二)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分两种情况:网站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鉴定人共同核实的恢复该网站所需合理的成本、工时费计算;网站不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鉴定人共同核定的建立该网站时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同时还应考虑网站不能正常运转造成的间接损失。
  (十三)偷盗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参照第十二项,能修复的按修复费用计算;不能修复的,按重建费用计算。在委托方有要求的情况下,还应考虑间接损失。
  (十四)刑事案件中盗窃、抢劫案的移动电话机重置成本不计算其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及预付的电话费。贪污、受贿等案件的重置成本应计算其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及预付的电话费(未入网开机的除外)。
  (十五)残次品、假冒伪劣物品(鉴定目的为处置变现时)以实际价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
  (十六)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收盘价计算。
  (十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物品价值计算。
  (十八)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没有上市交易的收藏品、纪念品,按其原值加适当的利息计算。
  (十九)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二十)青苗如粮食作物、蔬菜、草本植物、药材作物等按当地同龄同类植物市场均价计算,或按当地同类地块的毛收益扣减地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项目,并选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计算。
  (二十一)果树价格鉴定,应按当地同龄同类果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计算。如无法收集到市场价格,分别不同生长阶段计算。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等汇总计算。初果期:在幼树期计算基础上,加上按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的未来三年的平均产值计算。盛果期:按当地同类果树的毛收益扣减地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项目,并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在剩余收益年限内折现计算。衰果期:按果树当年纯收益计算。
  (二十二)水、电按国家规定的水、电分类价格计算。
  (二十三)对进行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的急速变现的鉴定标的物,应考虑急速变现折扣系数。一般情况下,可按10%-30%掌握。
  (二十四)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货值的鉴定(鉴定目的为确定违法金额):一是按当事人的标价进行鉴定,二是按当事人实际销售均价计算,三是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准价格进行鉴定。
第六章 常见涉案标的的价格鉴定


第一节 一般机器设备的价格鉴定




  第二十七条 一般机器设备价格鉴定程序。
  (一)价格鉴定的准备工作:
  1、查阅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标的的权属证明、原始票据、帐册记录等资料。
  2、搜集整理相关的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价格指数等资料。
  (二)现场勘验。
  1、清查盘点鉴定标的物。鉴定人员应会同委托方共同逐项核对实物与委托清单所列物品是否相符,以确保价格鉴定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2、根据鉴定标的的具体情况,如需测试运转状况的机器设备,应请有关操作人员参加。如需测定磨损程度,鉴定成新率,应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某些先进、专业机器设备的鉴定,还应请有关行业专家参加。
  第二十八条 一般机器设备的价格鉴定方法。
  (一)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鉴定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重置成本×(1-功能性贬值率-经济性贬值率-实体性贬值率)
  或鉴定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1、确定机器设备重置成本。
  (1)重置成本是指重新制造或在现行市场上重新购置全新状态下物品(或资产)的成本。
  (2)外购(国内)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外购机器设备重置价值的构成;①机器设备自身购置价格;②运输费用;③安装调试费用;④大型设备合理的资金成本;⑤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3)进口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进口设备重置成本=现行国际市场的离岸价格(FOB)+境外途中保险费+境外运杂费+进口关税+增值税+银行及其他手续费+国内运杂费+安装调试费。
  (4)自制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自制机器设备价值的构成:①制造费用;②安装调试费;③大型设备合理的资金成本;④合理利润;⑤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5)自制机器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自制机器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可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定价,但应低于市场价格。非标准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为:
  重置价=帐面原值×价格指数
  或=  设备重量(吨)   单位材料价格(元/吨)
    -----------------×--------------------------
      材料利用率     材料占购置价的百分比
  其中材料利用率为0.7,材料费占购置价的百分比为60%~65%。
  2、判断机器设备的成新率。一般机器设备新旧程度的判断可参考本规程附录所列项目进行判断或确定。某些特殊鉴定标的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请行业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或经验来确定。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其成新率一般不低于15%。
  成新率的计算公式为:
            设备尚可使用年限
  成新率=-------------------------------------×100%
        设备已使用年限+设备尚可使用年限


        设备总使用年限-设备已使用年限
  或成新率=---------------------------------×100%
           设备总使用年限
  (二)市场法。计算公式为:
  鉴定值=参照物市场价格×(1±调整系数)
第二节 汽车价格的鉴定




  第二十九条 汽车价格鉴定程序。汽车价格鉴定程序与本规程第二十六条一般机器设备价格鉴定程序基本相同。现场勘察阶段应登记并核对汽车的厂牌、产地、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和购车时间、行车证登记日期、累计行驶里程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检查汽车是否发生过较大的损伤、事故或其它意外事件及其程度,查验汽车发动机、车架、车身等主要部件的性能、损耗状况。
  第三十条 汽车价格鉴定基本方法。
  1、现行市价法:是指通过比较被鉴定车辆与最近售出类似车辆的异同,并将类似车辆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鉴定车辆价值的方法。
  ①直接法:在市场上找到与被鉴定车辆完全相同的车辆的现行市价,并依其价格直接作为被鉴定车辆价格。
  ②类比法:在市场上找到与被鉴定车辆相类似的车辆,作为参照物,并依其价格做相应的差异调整,确定被鉴定车辆的价格。
  2、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鉴定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鉴定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
  第三十一条 一次性交纳的车辆购置附加税应当计入汽车重置成本,其它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和养路费等均不应计入重置成本。计算公式为:
  车辆购置税=〔机动车现行市价÷(1+17%)〕×10%
  其中:17%为机动车销售的增值税率
     10%为车辆购置税率
  第三十二条 汽车成新率的确定。
  1、使用年限法:以车辆正常使用为前提,包括正常使用时间和正常使用强度,按使用年度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已使用年限
  成新率=(1----------------)×100%
         规定使用年限
  2、部件鉴定法:对车辆按其组成部分占整车的比例分别计算成新率的方法。(可参考附录八:机动车总成、部件价值权分表)
  3、综合鉴定法:即使用年限结合行驶里程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尚可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成新率=---------------------------
           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尚可行驶公里数
  行驶公里成新率=-----------------------------
          已行驶公里数+尚可行驶公里数
  综合成新率=(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公里成新率)×0.5
  4、系数调整法:即使用年限成新率为基础,运用成新率综合调整系数表进行调整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已使用年限
  成新率=(1----------------)×综合调整系数×100%
         规定使用年限
  5、适当考虑车辆大修对成新率的影响。①考虑车辆实际技术状况;②考虑维修企业维修安装技术水平;③考虑零配件质量。
  6、若属被盗汽车,则被告人作案后所耗里程及损坏不予折旧。
  第三十三条 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标准的,按报废汽车回收价格认定其价值。
  第三十四条 摩托车及拖拉机价格鉴定参照汽车价格鉴定方法进行。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鉴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价格鉴定程序。
  (一)确定价格鉴定对象及权利状况。确定土地的坐落、编号、面积、用途和环境等;明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期限以及产权归属等情况。
  1、鉴定地块的有关资料,如地籍资料、城市规划资料、鉴定地块所处的地段等级资料以及地块的批租文件等资料;
  2、地产市场的买卖、租赁实例资料;
  3、关于地价的有关政策规定,影响地价因素的资料;
  4、地产市场供求情况。
  (二)确定价格鉴定目的。
  (三)明确价格定义。
  (四)搜集有关资料和价格鉴定的依据。
  (五)现场查勘和测量:
  1、鉴定地块的形状、坡度和面积;
  2、地质、水文条件;
  3、地上物和地下物的布设情况;
  4、鉴定地块的经济、地理环境,包括:地块的临街深度、周围的市政设施条件、经济文化的繁华程度以及环境污染等状况。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价格鉴定方法。
  (一)成本法。运用成本法时,应使用客观成本或社会成本,不应使用个别成本。计算公式为:
  鉴定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1、计算土地取得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费用,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等;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计算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和小区开发配套费。
  3、估算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4、计算投资利息:用成本法鉴定土地价格时,投资包括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两部分。土地取得费在土地开发动工前即要全部付清,在开发完成销售后方能收回,计息期应为整个开发期和销售期。土地开发费在开发过程中逐步投入,销售后收回,若土地开发费属均匀投入,则计息期为开发期的一半。
  5、计算投资利润:利润计算的基数为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之和。
  6、估算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计算基数是前四项之和,土地收益率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通常取值20%-30%。
  (二)基准地价修正法。计算公式为:
  单位地价=基准地价×(1+区域因素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三)市场比较法。计算公式为:
            100   ( )  100   100
  P=V×A×B×C×D=V×------×-----×------×-------
            ( )  100  ( )   ( )
  式中:P-鉴定地产价格
     V-可比交易实例价格
                正常情况交易指数
     A-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可比实例交易情况指数


                鉴定期日价格指数
     B-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可比实例交易时价格指数


                鉴定对象所处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C-区域因素修正系数=-------------------------------
                可比实例所处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鉴定对象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D-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可比实例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四)收益法。计算公式为:
  鉴定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纯收益现值之和
第四节 房屋、构筑物价格的鉴定




  第三十七条 房屋购置物价格鉴定程序。
  (一)委托人需提供的资料:
  1、委托书;
  2、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证或足以能够证明房屋、构筑物产权的凭证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有关证件;
  3、对同幢不同产权所有人房屋、构筑物的价格鉴定,委托方应提供明确的属于鉴定标的以及公用部位产权划分情况的有效资料;
  4、其它有关资料。
  (二)价格鉴定前的准备。
  1、准备有关资料:产权资料;房屋、构筑物建筑资料及图纸;市场交易资料;土地资料。
  2、制定工作计划:测量工具;制定工作计划或工作安排。
  (三)现场勘验。
  1、核对鉴定房屋、构筑物的位置、结构、面积、地段、朝向、层次及层高。
  2、勘查房屋、构筑物内外装修、设备、建成时间及其使用、维护情况。
  3、勘测、绘图及摄影。
  第三十八条 房屋、构筑物价格鉴定方法。
  (一)市场法。
  1、使用条件:市场法适用于有充足房屋、构筑物交易实例的情况。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一定数量的正常交易实例,通常交易实例不少于3个;
  (2)选择的交易实例与鉴定标的具有很好的可比性;
  (3)交易时间与鉴定基准日尽可能接近,如有时间差异,应作相应调整;
  (4)交易应具有透明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5)交易实例与鉴定标的在土地级别、出让年限和使用需求方面应基本一致。
  2、鉴定步骤:
  (1)搜集交易实例:分析交易双方情况及交易目的、交易实例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2)选择可比实例:与价格鉴定标的类似,成交日期与价格鉴定基准日相近,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3)建立价格可比基础:进行统一换算,表述口径一致。
  (4)交易情况修正:测定各种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利用修正系数,修正求得可比实例的正常价格。
  (5)交易日期修正:将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修正到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
  (6)区域因素修正:将可比实例相对于外部环境差异所造成的价格差异排除。
  (7)个别因素修正:新旧程度、装修水平、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筑结构、楼层、朝向等。
  (8)进行综合计算。
  3、计算公式为:
            100   ( )  100   100
  P=V×A×B×C×D=V×------×-----×------×-------
            ( )  100  ( )   ( )
  式中:P-鉴定地产价格
     V-可比交易实例价格
                正常情况交易指数
     A-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可比实例交易情况指数


                 鉴定期日价格指数
     B-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可比实例交易时价格指数


               鉴定对象所处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C-区域因素修正系数=------------------------------
               可比实例所处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鉴定对象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D-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可比实例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买卖实例单价的单位为元/建筑平方米。
  (二)成本法。
  1、房屋、构筑物成本包括以下内容:①前期工程费;②建安工程费;③配套费;④投资利息;⑤管理费用;⑥税费;⑦开发利润。(不包括地价)
  2、确定房屋、构筑物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构筑物尚可使用年限
  成新率=--------------------------------------×100%
      构筑物已使用年限+构筑物尚可使用年限
  在确定房屋、构筑物耐用年限、成新率与折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房屋、构筑物耐用年限应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房屋、构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年限时,应按房屋、构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3)房屋、构筑物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年限时,应按土地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4)房屋、构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年限而结束时,应按房屋、构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5)房屋、构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年限而结束时,应按房屋、构筑物已使用年限加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6)尚能使用的建筑物成新率不应低于30%。
  3、计算公式为:
  鉴定值=房屋重置价×综合成新率
  (三)收益法。
  1、鉴定步骤:①搜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②估算潜在毛收入;③估算有效毛收入;④估算运营费用;⑤估算净收益;⑥计算土地纯收益;⑦计算建筑物纯收益;⑧选用适当的折现率;⑨选用适宜的计算公式求出收益值。
  2、计算公式为:
  鉴定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纯收益现值之和
第五节 无形资产价格的鉴定




  第三十九条 分析影响无形资产价格的主要因素。
  (一)成本。无形资产中可确定成本一般包括科研投入、鉴定费、专利申请费、专有技术保护费、商标注册费、有关人工、资金、物资等耗费。由于脑力劳动占无形资产活劳动耗费的绝大部分,因此应对科研人员的劳动量加倍计算。
  (二)效益。主要指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技术成熟程度。价格鉴定时应认真分析技术成熟程度、行业水平、国际国内知名度、运用的风险等,以便对其价值进行修正。
  (四)技术寿命周期。无形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确定的一般方法是:
  (1)按设计年限确定;
  (2)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期限来确定;
  (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著作权截止于作者逝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4)按照国内外惯例确定;
  (5)依据有关资料分析研究确定。
  (五)转让内容。所有权的转让价格高,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低。
  (六)市场供需状况。在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的适用程度越高,市场需求就越大,价格就越高;反之,价格就越低。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价格鉴定方法。
  (一)收益法。计算公式为:
   n  k·R(i下标)
  P=∑---------------
   i=1 (1+i)(t上标)


        n  k·R(i下标)
  =最低收费额+∑=---------------
        i=1 (1+i)(t上标)
  式中:P-鉴定值
     K-无形资产分成率
     R(i下标)-分成基数,用销售收入或销售利润表示
     i-收益期限
     r-折现率
  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进行价格鉴定时,应使用该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预期收益。
  (二)市场法。用市场法对无形资产进行价格鉴定时,应注意被鉴定无形资产是否适用市场法,被鉴定无形资产在市场上交易,应充分重视被鉴定无形资产的特点。当类似无形资产之间具有可比性时,应根据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的差异,作必要调整后确定鉴定价格。当被鉴定无形资产曾向多个使用者转让使用权时,应结合受让者的具体情况调整确定鉴定价格。
  (三)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鉴定值=无形资产重置价-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用成本法对无形资产进行价格鉴定时,要注意分析被鉴定无形资产是否更适用其它方法,只有当被鉴定无形资产不宜采用收益法、市场法鉴定时,才考虑采用成本法。应注意根据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被鉴定无形资产所需的全部费用来确定其重置成本,再扣除实际存在的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其结果无被鉴定无形资产的鉴定价格。
第七章 价格鉴定文书档案




  第四十一条 文书档案的要求: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立案归档包括以下文书:
  (一)立案文书:委托书、委托受理通知书、工作计划;
  (二)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登记表;
  (三)调查材料文书:调查、勘验登记表、调查笔录;
  (四)定案处理文书:内部审查复核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书;
  (五)结案文书:送达回证。
  第四十三条 价格鉴定结论书。
  一般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主要报告鉴定结论,阐述鉴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说明取得结论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必要的文书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应包括:
  (一)标题和编号。
  (二)绪言。
  (三)价格鉴定标的。
  (四)价格鉴定目的。
  (五)价格鉴定基准日。写明鉴定基准日的具体日期,式样一般为:本项目价格鉴定基准日是××××年××月××日。
  (六)价格定义。
  (七)价格鉴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等依据。
  (八)价格鉴定方法。
  (九)价格鉴定过程。写明起止日期、主要工作步骤等内容。
  (十)价格鉴定结论。即价格认证中心对鉴定标的作出的最终结果。鉴定结论中的计算结果一律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并应大写。按金额大小确定尾数:属于刑事案件的一般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属于非刑事案件的,万元以下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万元至十万元保留到拾元,拾元以下四舍五入;拾万元以上保留到百元,百元以下四舍五入。
  (十一)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1、写明价格鉴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或限定)条件和假设:
  (1)写明委托人提供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2)写明鉴定结论系根据特定的前提条件和假设,表明只有在该前提条件和假设存在的情况下,鉴定结论才有意义;
  (3)写明鉴定结论仅为本鉴定目的服务,如鉴定目的发生变化,鉴定结论需要重新调整;
  (4)写明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不可抗力的影响等情况;
  (5)写明考虑某些特殊交易方式对鉴定结论的影响等情况;
  (6)写明鉴定结论的有效期。
  2、写明价格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已经发现可能影响鉴定结论、但非价格鉴定人员所能计算的有关事项。
  3、提示报告使用者注意特别事项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十二)声明。
  1、说明价格鉴定结论受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中有关条件的限制。
  2、说明委托人应为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价格鉴定结论书应由承办价格鉴定的价格认证中心送达有关当事人。未经本价格认证中心许可,委托人不得将价格鉴定结论书向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和公开于媒体上,否则负法律责任。
  4、写明价格鉴定委托人如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价格鉴定结论书收到后15日内,向原鉴定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直接向上级具有价格鉴定复核裁定资质的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司法机关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有关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申请。
  (十三)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十四)承办价格鉴定单位,写明包括价格认证中心全称、印章、机构资质证书编号。承办价格鉴定的人员,由两个以上具有价格鉴定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执业资格及资格证书编号。
  (十五)附件。价格鉴定结论书附件包括:
  1、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2、价格鉴定明细表;
  3、价格认证中心资质证书复印件;
  4、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必要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四条 价格鉴定工作底稿。价格鉴定工作底稿是价格认证中心从接受委托开始到完成全部鉴定工作为止的全过程中,鉴定人员所取得或记录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记录及依据的各种资料。价格鉴定工作底稿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定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定标的的状况、鉴定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资料所组成。具体包括:
  (一)价格鉴定工作底稿目录;
  (二)鉴定过程总结说明;
  (三)价格鉴定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定人员的组织安排、鉴定起止时间、鉴定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
  (四)价格鉴定方案实际执行情况,按方案内容逐项说明;
  (五)价格鉴定目的相关文件;
  (六)有关原始资料(包括图纸、技术鉴定结论书、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
  (七)质检报告;
  (八)价格鉴定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价格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询价笔录等;
  (九)价格鉴定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分析处理意见;
  (十)价格鉴定结论书初稿;
  (十一)对价格鉴定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他特殊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十二)价格认证中心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定代表人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复核记录;
  (十三)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和收集人签字;
  (十四)价格认证中心和有关当事人声明。工作底稿中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员及物品占有方和有关当事人应分别声明,保证其撰写或提供的资料、工作底稿和价格鉴定结论书各组成部分的内容真实完整,未作虚假陈述,也未遗漏重大事项;
  (十五)价格鉴定工作底稿是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复核裁定机构审查、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结论和检查鉴定工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第四十五条 价格鉴定文书归档。根据《档案法》有关规定,应对价格鉴定文书进行归档整理,一案一卷,及时归档,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未纳入本规程范围内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及其他财物的价格鉴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参照本规程的原则予以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原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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