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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核准死刑

 [日期:2015-11-1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5
核心提示:

          徐启彪故意伤害强奸案,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对其实施强奸,并用手指将被害人生殖器抠出血,随后害怕被被害人认出,用刀将被害人的双眼扎伤,导致被害人左眼视力0.12不能纠正,右眼瞎了。经鉴定被害人眼外伤属于重伤属于四级伤残,还行为还构成了故意伤害,除了强奸还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的罪行,但是被害人没有死,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我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系累犯,虽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对其向未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暴行,其意图恶劣、手段残忍、行为卑劣、社会影响极大,其在刑满后未满5年再次实施犯罪,其危险性、人身危害性极大,故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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