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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固定问题之四时空轨迹缺乏化

 [日期:2015-11-1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证据固定问题之四时空轨迹缺乏化


    对于涉及到作案人到异地杀人、贩毒、抢劫、盗窃的案件,应注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作案的时空轨迹证据的收集。自由心证、内心确信都不是空中楼阁,而是证据的积累!对于作案人流窜作案的,他对于案发地并不熟悉,办案人员对于案发地同样陌生。作案人为了逃避罪责或出于疏忽,往往翻供、漏供、甚至不供相关事实。这时,作案人曾经供述的作案的时空轨迹、同伙的相关供述都成为我们分析使用证据的依据。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对作案人供述的内容稍加注意,在勘验现场时对于现场周围的环境充分勘验,对于法官判案将会大有帮助。
  如在输油管线上的团伙盗油案件,因是相对固定的团伙,内部各有分工,其中甲负责在白天选择作案地点,其余人员则在夜间或驾车、或负责望风、或负责打孔钻油,因是异地作案,案发环境较为空旷,参与人员供述不清具体作案地点,甲交代作案地点在一条南北向公路西边,而侦查人员在该输油管线被盗油后进行勘验的笔录仅反映该地点在一座横跨东西方向的桥北边,如果当时对该地点方位全面勘验,或根据作案人供述的作案时空轨迹进行补充勘验,法官对该团伙是否在该地实施过盗油更好确认。
  如被告人甲、乙窜至某地抢劫作案,案件被侦破后,甲、乙均供述,下午3时从某施工工地步行到某处,搭乘5路车到一货运公司抢劫,路上来回用了近2小时,作案经过半小时左右,甲、乙均携带手机。那么,他们的手机基站位置、他们的时空轨迹与现实图例是否相符、与当时5路公交车运行路线是否一致、作案时间合理性如何等,侦查人员可以根据作案人的时空轨迹以法定证据的形式进行固定、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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