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北京盈科律师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日期:2017-03-2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北京盈科律师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盈科律师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仅规定了本罪行为的对象、性质等方面的要素,没有明文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故对本罪的犯罪构成应采取限制解释的态度:(1)“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例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应适用刑法第114条。(2)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侵害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且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本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一

    (二)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规定处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