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的关系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时,该犯罪属犯罪未遂形态,该行为人是未遂犯;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时,该犯罪属犯罪中止形态,该行为人是中止犯;依此类推。但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同一共同犯罪中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这是因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在客观上存在共同点——都没有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而之所以没有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相对于部分共犯人而言,是基于自动中止,相对于另一部分人而言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因而对不同的犯罪人应当确定为不同的犯罪形态。在此意义上说,共同犯罪的形态,应是共同犯罪中的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但是,这种情况只能出现在未遂与中止、预备与中IJ二的场合。换言之,只要共犯人中没有人成立犯罪中止,那么,共同犯罪的形态与各个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则基本上是统一的(如前所述,教唆犯也可能存在例外)。例如,如果共犯人中一人的行为导致既遂,则其他共犯人均成立既遂;如果共犯人中的一人着手实行犯罪,其他共犯人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共犯人必须区别对待。因此,研究同一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人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还是既遂犯,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共同犯罪与预备、未遂、既遂的关系是比较好解决的问题。例如,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犯罪而共同预备,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均为预备犯;共同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就是共同正犯的未遂;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部分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部分人的行为未导致结果发生的,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均以既遂犯论处。如上所述,共犯人与中止犯的关系则比较复杂。
就共同正犯而言,当所有正犯者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是均成立既遂犯。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自动地没有实施奸淫行为。对此,不得认定丙成立强奸罪的中止。因为对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丙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还要对甲、乙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既然甲、乙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犯罪结果或者说已经既遂,丙理当对甲、乙的犯罪既遂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丙只是放弃了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中止犯罪。当然,丙放弃奸淫行为的情节,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教唆犯、帮助犯自动中止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并阻止实行犯的行为或其结果时,成立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犯。反之,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时,实行犯是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属未遂犯。
由上可见,对于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仍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形态的特征予以认定,不得另立认定标准。在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相同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与整个共同犯罪的形态具有一致性;在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不相同的情况下,就难以(也无必要)确定整个共同犯罪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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