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北京刑事律师谈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特征
北京刑事律师谈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特征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
惩 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处罚, 如罚款、行政拘留等;或者要受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 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个特征将犯罪与刑罚这两种社会现象联系起来,也就是从一个现象与另一个现 象的联系中来阐明这个现象的特性。这个特征表明,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不应受惩罚和不需受惩罚是两个意思,应当加以区 分。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而不需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 情况,例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现,从而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说明,行为还是构成犯罪的,只是不予刑罚处罚罢了,它与无罪不应当受 惩罚是性质不同的,不能混淆。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 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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