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富豪被逼杀人案辩护
2016年4月15日,多家媒体公开报道,2015年11月份四川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被绑架勒索1亿元,绑匪为防止事后报警,胁迫其杀死一人。昨日上午该案在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参与此事的绑匪刘某、岳某、陈某、冯某被指控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罪,再次将这起富豪杀人案推上风口浪尖。虽然章英启被另案处理,但是章英启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仍再次成为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
很多人认为,就算你章富豪有千个理由,但是人命关天,你也没有权利牺牲别人的性命来挽回自己的性命。这种说法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关键取决于能否对此予以充分回应并说服。下面,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以回应公众关切。
第一,刑法要处罚一个人,是基于他在意思自由决定的情况下实施了某种具有法益侵害的行为。如果他的意思自由决定权受到了压迫或者逼迫,在其尚有选择决定权时,对其按胁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合理的,若其意思自由决定权丧失,其本身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对其处罚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目前,从公众的反应来看,并没有一定要求非要追究章英启的刑事责任,只是大家从感觉上觉得不处罚章英启不合法,如果对其处罚又觉得不合理。我国刑法既不是客观归罪也不奉行主观归罪,而是客观行为能够归因于犯罪嫌疑人且主观方面又能归责于犯罪嫌疑人,同时具备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才可以处罚一个人。
第二,公众主张的人命关天,无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没有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生命的权利,但这一点只能否定紧急避险的成立,我们通常要求的紧急避险要求牺牲小的利益来保全大的利益,而生命既是无价的,又是平等的,没有办法比大小。因此,紧急避险不能成为章英启出罪的事由。
第三,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预防,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法益侵害性的大小限制了处罚的范围,而预防的必要性决定了处罚范围内刑罚的具体选择,如果刑罚的适用不能实现预防目的,不能够发挥其作用,就不应当机械的适用刑罚,我国《刑法》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予追究的理由也在于此。无论对于章英启案还是对于公众来说适用刑罚的预防目的均不能实现,对其没有处罚的必要。这也是法律局限性的一种表现。
第四,章英启虽然是一个富豪,但也毕竟是一个普通人,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难免会选择牺牲他人而保全自己,有些领导干部在面临危险时不也没挺身而出,而是先逃离危险的吗?如国内发生的多起大火案,让领导先走,小孩子们被活活烧死,说明人在遇到危险时不能期望其牺牲自己保全他人,这是人性,法律不强人所难,绝大多数人在面对此类情形都做不到牺牲自己去保全别人,河南平顶山的夏检察官不也是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选择了牺牲他人而保全自己的吗?这就是期待可能性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缺乏期待可能性排除有责。
第五,对于章英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会放纵犯罪分子,如新闻里讲到的,强迫章英启杀人的四名绑匪均被以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可以想像的出,本案最终的量刑结果一定有死刑,而且无论哪个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从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来说,对死者也是有所交待了。
第六,如果司法机关仅仅追究章英启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作为司法干警的夏检察官被逼杀人案却不予追究,显然是有违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更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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