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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业文杀人案辩护翻盘记

 [日期:2016-09-2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王业文杀人案辩护翻盘记

 王业文杀人案辩护翻盘记

2016年2月5日,在温州登机回北京时,我接到一位当事人王晶的电话,她当天早上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就其父亲王业文被纠正的故意杀人冤案给予国家赔偿。王业文历经五年多的冤狱,又经过五年六个月的国家赔偿申请,终于得到国家的赔偿。可惜,他却在2010年9月29日出狱以后,因始终得不到彻底的洗刷冤屈导致抑郁成疾,于2013年10月14日病故。至死,他都没有看到自己被洗刷罪名和获赔的结果。
对驼背老人杀壮年汉子的疑问

 

  代理王业文案,是我在河南省周口市为七一路派出所六警察杀人案的受害人作代理的时候,王业文的女儿找到我,请求我救救他的父亲。她说他的父亲被冤判死缓,上诉都一年半了,二审迟迟没有结果。

 

  我和同行的律师一同去会见了王业文。令我大吃一惊的是,王业文竟然是一个高度驼背的矮个子老人,身高1.6米左右,体重不足100斤。直观的印象就是这个几乎是手无缚鸡之力的病人,怎么能去杀人呢?王业文生前

 

  案情是这样的。案发当年,王业文58岁,被害人陈某42岁。两家是太康县小王店村的世代邻居,陈某是邻居家的上门女婿。起诉书指控,2005年8月14日晚上11点钟,陈某和其11岁的儿子睡在自己家院子的厢房屋顶上。王业文在夜里11点搬梯子上到该厢房屋顶上,对着熟睡的陈某的小肚子砍了一刀。证据显示:这一刀把陈某的肚子刨开并连带将阴茎部分豁开。而后,王业文下房,将梯子搬回家继续睡觉;陈某肠子涌出,死于失血性休克,后来其儿子发现陈某的血迹大哭而惊动了家人和邻居致案发。第二天,公安机关将住在同村的王业文的儿子抓起来。王业文的儿子在审讯中承认自己杀了人。后来,公安机关觉得他没有理由作案,又将王业文以包庇罪拘押,让其承认是自己杀人。起诉书上写的王业文杀人的原因是,20年前,他曾经和被害人的岳父吵过一架。该案件一审判决王业文伤害致死罪名成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当年的案发现场

 

  王业文对我说,他根本就不可能会去杀人。当年办案人员对他刑讯逼供,逼他承认,说如果不承认就将罪名定到他儿子头上,“我是一个病人,办案人员长时间让我走圈,不让我休息,也不给我饭吃,还拿家人威胁我,我只好承认了。我没有杀邻居的理由,两家关系很好”。

 

  此后,经过查看现场、研究案情,我对自己提出了一个问题:杀人现场是在被害人家的屋顶上,当时被害人是和其11岁的儿子一起睡觉。被害人家里养着一只大狗,白天整天拴住,晚上放开。这样的狗应该是非常凶悍和灵敏的。在这样的现场情况下,行凶者要想成功杀人并且逃脱的条件是什么?

 

  我归纳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场地选择。现场不能有其他对方的人,否则行凶者不是对手;第二,攻击时机选择。必须攻其不备,不然不可能得手。第三,攻击部位选择。第一次攻击必须直击要害而得手;否则,一旦对手反抗,行凶者不但达不到杀害对方的目的,反而没有自己的活路。第四,攻击环境选择。如果被他人发现,行凶者将会被抓住而同归于尽。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且具备的程度绝不能是依赖侥幸的具备,必须是稳定的具备。

 

  从实际杀人的事实来看,王业文只具备一个条件,就是攻击时机选择,其他三个条件都不具备:第一,场地选择错误,被害人身边睡着11岁的孩子,一旦被吵醒,作为邻居的他必然被认出来。第二,杀人方式有重大问题,两刀都不是立即致命的地方,被害人是失血性休克而死。在这样的情况下能获得成功是由于一个偶然的因素:被害人当天晚上与岳父在家里饮酒至高度醉酒。但这一偶然的因素被告人是不知道的,不可能主动予以利用。第三,在被害人院子里的屋顶上行凶,如何防止被害人院子里那只凶悍和灵敏的大狗不叫?在四个条件仅具备一个的情况下,很难想象王业文敢动手行凶,因为这几乎是完全不可能完成的。
据作案情理及情节分析写下辩护词

 

  依据判决书认定的杀人动机,王业文在20年前与被害人的岳父有过节从而引发这次杀机。这样的认定让我产生怀疑:第一,与被害人的岳父20年前有过节,王业文为什么要对其女婿动手?当年,被害人陈某还没有上门。第二,既然有20年的深仇大恨,必欲将对方置于死地,王业文有20年的策划时间,根本就不可能在这样的条件下仓促动手。第三,村里人都知道,岳父和女婿常有争执。那么,王业文更不应该杀女婿而报复岳父。

 

  经过多方面了解,我们知道这样的一个事实:被害人与岳父关系不是一般的坏,是坏到了连话也不说的程度。他娶了人家大女儿并育有两个孩子,却长期和人家小女儿有不正当的关系。这一事实村里尽人皆知,其岳父及其家人非常恼恨,非常没有面子。

 

  如果是王业文和被害人的岳父有矛盾,并且波及了与其没有冲突的女婿身上,那么,为什么其不将同睡的孩子一同杀死,让有仇恨的对方陷入更大的痛苦之中呢?

 

  所有的案情让我越分析越觉得王业文杀人的动机不能成立,王业文不可能杀人。我转而试着分析谁有条件具备这四个杀人条件。

 

  被害人受伤的部位是小腹,这是一个不会立即致死的杀人方法。那么,为什么被害人没有喊叫?众多村里人都知晓,一向不喝酒的被害人在被害当天晚上竟与其岳父一同喝酒,两个平时就有积怨、连话也不说的人怎么会突然之间把酒言欢?岳父和女婿之间的矛盾是被害人和小姨子之间的不正常关系引发。通常,这是导致重大案件的重要原因,比20年前的争吵过节作为动机要严重得多。仔细分析,四个看似苛刻的杀人条件,对被害人身边的亲人来讲,就不再是苛刻的条件。

 

  最后,我分析了这样的作案情节:事先诱使被害人高度醉酒(甚至有下药的条件和可能性,但尸检无胃肠检验的内容),攻其不备,不一刀致命都不会被发现和引发严重后果。受重伤和醉酒导致酒精麻痹的情况下,该人是没有能力再进行搏斗的。而且,只有家人可以在得知孩子已经入睡后动手,不会出现自己刚爬上屋顶就发现对方两个人正看着自己的、无法逃避的场面。也正是由于是自己家人,狗绝对不会叫,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因情引发的仇杀,才会将下手部位选择从腹部开始到达阴茎。雇来的凶手会一刀夺命,然后走人。说家人有重大疑点的另一个理由是:如果是一般仇杀,为什么不同时伤及孩子?因为自己的骨肉不能伤害!

 

  最终,通过分析,我认为真凶可能另有他人。无论是身体状况还是现场环境,王业文都不可能完成行凶杀人这样一个过程。据此分析,我写成了辩护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补充的辩护意见。

 

  我们请求法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他们对本案的众多疑点进行重新立案侦查,改变侦查方向,说不定有可能抓住真的罪犯。同时,我们希望二审在存在这些重大疑点的情况下,至少疑罪从无,宣判被告人无罪。

 

  补充辩护词递交后一周左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本案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王业文被取保候审。

 

当事人终获清白并得到国家赔偿

  2010年9月29日,太康县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取保候审,期限从2010年9月29日起计算,一年后到期撤销取保。此后,王业文开始了漫长的国家赔偿申请诉讼。我和本所彭逸轩律师接着为他代理国家赔偿申请。

 

  王业文去世时,欠下了不菲的医院治疗费和向他人所借债务。太康县公安机关曾以“补助金”的名义为王业文支付了15万元,并且要求王业文及家人写了“保证书”,意味着达成了赔偿协议,以后不能再提出赔偿要求。王业文的家人讲,当时,不写保证书就不给这笔救命钱。不得已,他们才签署了这样的文件。之后,王业文的家人继续要求国家赔偿时,公安机关以这份文件拒绝赔偿,其家人起诉到周口市人民法院。周口市人民法院以“案件没有最终无罪文件、没有结案”为由驳回其赔偿申请,其家人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5日,王业文的家人收到了国家赔偿终审判决书。从2005年8月被抓到2010年8月19日检察院撤诉,再到作出赔偿决定,整整十年半时间。王业文被实际羁押1867天。按照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赔偿,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为410217.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90000元,共计500217.24元。减去公安机关已经支付的救助金15万元,实际支付350217.24元。

 

  这份国家赔偿判决书除了对其家人给予经济上的抚慰以外,也等于确定了当年王业文故意杀人案彻底不存在,他是清白的。如果不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王业文始终都得不到自己清白无罪的最终结案法律文件,他始终都是“未结杀人案件的嫌疑人”。
案后思考

  王业文是一位驼背的残疾人,身高1.6米,体重不到100斤,年近60岁;被害人是40岁的壮年汉子,身高1.8米,体重170斤;两家是常年的邻居,没有过节……这是一起外行人都能看懂的错案,为什么会出现根本性错误,错关了王业文这么多年?既然错了,为什么不及时赔偿,而且还设置障碍?从理论上讲,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一起冤案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该案件经过漫长的十多年时间,经历了多少司法、行政机关才得到最终的纠正。目前,很多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错案放人的时候,都要求被放之人签署一个声明,保证不要求国家赔偿,然后才让其获得自由。王业文案的国家赔偿判决书显然认定这种城下之盟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也意味着,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即便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签署了“不要求国家赔偿”声明,也是可以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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