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项故意杀人罪从、减轻判决量刑一览表
故意杀人罪自古以来都是重罪,俗语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但是否意味着所有杀人者都必须使用极刑呢?在古代不必然是,在法治进步的现代更加不是。古代杀人罪的免死条件诸如“误杀”、“戏杀”、“过失杀”“替父母报仇”等,在处罚时将主观故意、主观恶性、情理等考虑其中。而在现代,这些条件同样也是杀人者的免死金牌。本文查找了西南片区(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的故意杀人案件刑事判决书,从一些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中整理出故意杀人案件的免死情节。
情节 |
量刑 |
案号 |
认定故意杀人的理由 |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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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如实供述 |
李孝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2015)綦法刑初字第00511号 |
李某某与李孝平发生口角,李孝平遂至厨房微波炉旁取菜刀一把,将李某某逼到门口,朝李某某的脖颈处挥砍,反复砍了几刀之后因感觉菜刀不称手遂停止砍杀,李某某随即逃离现场 |
致一人死亡 如实供述 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5000元 74周岁,属年老人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15)渝四中法刑初字第00032号 |
被告人与被害人龚廷光在一起喝酒,被害人喝完酒后独自一人离开被告人家。当日傍晚,被害人再次来到被告人的租住房内与被告人喝酒,喝酒过程中,被告人发现自己头部在流血,抬头又见被害人手拿一把菜刀,即认为是被害人用菜刀砍了自己,于是从被害人手中抢过菜刀,朝被害人的面部、四肢等部位一阵乱砍,直至发现被害人不能动后才停止砍杀。 |
犯罪未遂 自首 积极赔偿 轻伤一级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2015)秀法刑初字第00119号 |
被告人害怕被害人追债手段狠毒,遂用斧头向被害人的头部连砍三斧 |
坦白 |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83号 |
被告人因吸毒致幻,采用卡颈、用电饭煲、瓷碗、陶罐等反复打击其父亲头面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 |
犯罪未遂 自首 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取得被害人谅解 轻伤一级 感情纠纷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
(2015)长法刑初字第00227号 |
因感情纠纷产生杀人念头,遂从身后用左手勒住被害人脖子,右手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割脖子,并喊着“杀死你”,后被害人逃脱后,被告人追上继续实施上述行为 |
自首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2015)津法刑初字第00594号 |
被告人用放置于卧室电脑桌上的手机充电线将被害人在床上勒死 |
自首 被害人有较大过错 家属谅解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84号 |
丈夫因妻子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劝说未果后趁被害人熟睡之际,持铁锤猛击被害人头部两下致其当场死亡 |
犯罪未遂 重伤二级 初犯、偶犯 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
有期徒刑五年 |
(2015)万法刑初字第00596号 |
因感情纠纷,被告人先将被害人打倒在地,然后手持菜刀先后砍在被害人的头部、颈部、腰部等部位,致使被害人失血性休克 |
犯罪未遂 坦白 婚姻矛盾 被害人谅解 |
有期徒刑五年 |
(2015)武法刑初字第00176号 |
被告人因被害人要与其离婚,遂产生同归于尽的想法,被告人用手卡住被害人脖子,脖子,王挣脱后,用剪刀向被害人头部和颈部一阵乱捅,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往被害人嘴里灌等方式剥夺被害人的生命。但因为公安及时赶到,未发送严重后果。 |
家庭纠纷引起 如实供述 |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15)渝三中法刑初字第00007号 |
因感情纠纷,被告人用水果刀向被害人的胸、腹部捅刺数下,致水果刀折断。被害人甲持刀刃向被告人的大腿等处捅刺。被告人将刀刃夺下后,再次向被害人甲的腹部捅刺,并用手捂住被害人的嘴,后又用枕头将被害人的嘴捂住 |
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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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邻里纠纷 被害人存在过错 轻伤二级 如实供述 初犯 双方均有受伤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2016)云0623刑初6号 |
被告人因与被害人存有土地权属争议以及案发前相互铲除种植的玉米苗一事,心生怨恨,携带事前磨砺好的砍柴刀找被害人并向被害人头部、颈部等人体要害部位实施了砍杀行为 |
犯罪未遂 悔罪表现 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2016)云0926刑初6号 |
因邻里纠纷,被告人将甲拌磷投放于被害人家中的水桶、烧水壶、热水壶里的饮用水中 |
自首 履行了赔偿义务 被害人家属表示予以谅解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2015)昆刑一初字第171号 |
情侣之间因发生矛盾,被告人用双手掐住被害人的脖子致其死亡 |
犯罪未遂 达成赔偿协议 被害人予以谅解 邻里纠纷 悔罪表现 轻伤二级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2015)西法刑初字第890号 |
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在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继续与被害人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用菜刀将被害人的脖子、耳朵砍伤 |
犯罪未遂 自首 被害人有过错 积极救治被害人 取得被害人谅解 家庭纠纷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2015)双刑初字第68号 |
父子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用刀子朝被害人头部和颈部猛吹三刀,将被害人砍倒在地,以为被害人死亡才停手 |
重伤二级 犯罪未遂 坦白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2015)新刑初字第136号 |
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用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并用房内的菜刀砍了被害人数刀。因被害人被砍后大声喊叫,被告人害怕事情败露,遂产生杀死被害人的念头,又用菜刀在被害人的身上连砍数刀,致被害人不能动弹 |
自首 给与一定的经济赔偿 被害人家属谅解 感情纠纷 |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
(2015)楚中刑初字第103号 |
同居期间,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和家庭问题引发矛盾,后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遂拿出事先准备的长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相威胁,被害人仍然表示不愿意回家,被告人便拿出经过改装的射钉枪将被害人杀害, |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如实供述 坦白 |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
(2015)沾刑初字第151号 |
父子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用镰刀砍伤被害人胸背部等部位,致被害人因单刃锐器致伤肺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
自首 夫妻感情较好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
(2015)广刑初字第211号 |
被告人在其丈夫因事故受伤后已成植物人且无治愈可能的情况下,为了使被害人及家属得到解脱而将部分农药甲胺磷注射到被害人的胃里导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 |
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 自首 亲属之间因琐事引发纠纷 被害人有过错 |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83号 |
因琐事发生冲突,被告人先持木柴打击被害人,后用菜刀砍击被害人,最后用镰刀、钉锤砍击、打击被害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
贵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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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有过错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2016)黔0122刑初36号 |
被告人听到被害人正在对其母亲进行辱骂,便进行制止,被害人不听劝阻并对被告人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从自家屋内拿出板凳和菜刀对被告人进行殴打,将被告人打倒在地,后被告人跑回自家厨房拿了一把钩刀,朝被害人头部连砍三刀 |
自首 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害人承诺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2016)黔2629刑初10号 |
被害人因多种疾病缠身、疼痛难忍而欲自杀,故多次要求被告人及家属拿敌敌畏给其服食,造成被害人死亡 |
犯罪未遂 如实供述 赔偿经济损失 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初犯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2016)黔2626刑初2号 |
因感情纠纷,被告人见被害人及其家人已经熟睡后,先用刀片划割自己颈部和左手腕关节,将一桶汽油倒在棉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将另外一桶汽油倒在与房屋二楼内阳台相邻的储物间内,并随即点燃汽油。欲烧死被害人 |
坦白 悔罪表现 |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16)黔26刑初字11号 |
因家庭琐事,被告人持柴刀将被害人的头部砍了一刀,被害人被砍倒进田里后,被告人又对被爱人砍了一刀 |
坦白 被告人年满七十五周岁,且致人死亡的手段亦未达到特别残忍的程度 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2016)黔03刑初26号 |
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并持铁杵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三下 |
犯罪未遂 自首 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重伤二级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2015)黔七刑初字第398号 |
因被害人存在婚外情的关系,被告人持斧头、水果刀将被害人杀伤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坦白 有前科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2015)安刑初字第115号 |
被告人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继而持刀将被害人砍死 |
如实供认 家庭纠纷引发 被害人亲属谅解 |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4号 |
被告人系被害人的侄儿媳妇,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后被告人产生了用鼠药毒死被害人的想法,遂趁家中无人,将鼠药倒入被害人剩饭中 |
犯罪未遂 被害人谅解 自愿认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2015)黔纳刑初字第114号 |
被告人酒后因家庭琐事与其父母发生争吵,被告人认为生活无望,将除草剂倒入被害人食用食物中 |
犯罪未遂 轻伤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323号 |
被告人在跳舞时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双方为此发生吵打,后被他人拉开。被告人从家中携带装满火药的火药枪并邀约寨上人来到煤机厂舞厅,径直走向被害人并持火药枪朝宋某甲面部开了一枪 |
四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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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过错 |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15)宜刑初字第71号 |
被告人黄章平因怀疑被害人与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故意开车高速撞向两名被害人所骑摩托车,致两人死亡的行为 |
婚姻纠纷 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15)宜刑初字第69号 |
李杰与胡某甲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李杰故意将汽油倒在被害人胡某甲身上后 |
首要分子 自首 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初犯,逃亡期间遵纪守法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
(2015)攀刑初字第79号 |
因私怨,被告人廖有平纠集多与被害人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廖有平开枪击中被害人后逃离现场 |
犯罪未遂 坦白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2015)游刑初字第289号 |
被告人魏某甲因对他人不满,向他人茶叶筒中投毒,欲剥夺他人生命 |
犯罪未遂 如实供述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2015)内中刑初字第412号 |
被告人因离婚条件无法达成一致,双方矛盾激化,便产生了与陈某某及陈某甲父母同归于尽的想法。带两个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强翻窗进入陈某乙房屋二楼,将汽油从二楼卧室一直泼洒到一楼陈某某和其女儿、陈某乙、被害人门某某居住的卧室门口后,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致房内起火。被害人门某某发现后买安排家人躲避和自救的过程中,腿部被烧伤。 |
自首 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 被告人患有应激相关障碍,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2015)武侯刑初字第837号 |
被告人因遭遇家庭暴力,在反抗过程中将被害人击倒在地,继续使用石锤多次击倒被害人头部、面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犯罪未遂 自首 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被害人谅解 赔偿被害人全部医疗费用 |
被告人韩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2015)苍溪刑初字第154号 |
被告人韩某与乔某某之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因此产生积怨。被告人韩某趁周围无人之机,从自家厨房带上一把铁质剪刀,至乔某某家厨房门口将正准备出门的乔某某堵住,将乔某某推倒在地后用剪刀将其颈部、腹部多处捅伤。 |
犯罪未遂 自首 积极赔偿 取得谅解 民间纠纷引起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2015)彭州刑初字第479号 |
因双方家庭矛盾,被告人将兑有“百草枯”的液体倒入其被害人家神龛上的一绿色茶杯内。被害人回家后拿绿色茶杯喝水时,发现异样未饮用。 |
累犯 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病性症状 坦白 |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15)资刑初字第40号 |
因邻里纠纷,被告人将邻居家年仅两岁的被害人甲藏进密闭的木箱,并用衣物将其严密按压后关上箱盖,且在家人及民警寻找被害人长达几个小时内时拒不提供藏匿地点,放任被害人的死亡 |
自首 积极赔偿 有夫之妇,由于其自身家庭等特殊原因与其他男性交往,虽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但对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2015)资刑初字第37号 |
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恋人关系,因感情原因双方发生矛盾。遂产生杀害被害人的念头。趁其不备,捡拾地上的石头击打柳的头部致其倒地,继续用石头、拳头打击其头部后,将柳移至路旁的菜地里,又用脚踩蹬其胸腹部后逃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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