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绝非易事
个案一,王某称第一次讯问时有多个民警在场,其中一个民警多次打他耳光,逼迫他作有罪供述,但无法提供该民警的姓名和警号等信息,只是简单描述了一下体貌特征。公诉机关提出播放第一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资料显示民警讯问没有刑讯逼供。王某称民警实际上在此之前对其进行了审讯,没有制作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刑讯逼供发生在之前的审讯中。法庭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已经证明有罪供述的取证合法,没有必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个案二,陈某称在讯问时被办案民警带至厕所中殴打,以遭受刑讯逼供为由要求排除自己在庭前的有罪供述。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求公诉机关收集、提供证明侦查机关讯问合法的证据材料。第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入所体检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指出被告人入所体检显示身体无明显外伤,讯问录音录像显示讯问中无殴打行为。法庭未认定侦查机关讯问存在刑讯逼供。
第一个案件是关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条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须主动提出申请;第二个条件是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一个条件容易理解,但是第二个条件有些模糊和难以把握,比如提供什么样的线索或者材料,这些线索或者材料要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行,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纸面上去理解上述规定,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没有规定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而只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本意在于降低被告人的举证要求,所以“线索”是指具有指向性的信息,“材料”是指与非法取证相关的证据材料,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相差不大,只是在形式、来源上不作苛刻要求。另外是证明程度的问题,一般认为只要提供的线索或者材料令人对非法取证产生合理怀疑即可。
从实践中来看,我们会发现这样的启动条件对被告人而言非常困难。首先是被告人难以提供证据材料。被告人在案件侦查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在人身强制、高压审讯的处境之中,除保留以自己身体为载体的伤情痕迹相对容易以外,恐怕很难提取、保留以其他物质为载体的证据材料,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及接触物品都会受到侦查人员的严格监管和控制。大多数情况下,侦查人员并不会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严重暴力程度的刑讯逼供,通常只会以较轻程度的暴力恫吓或者精神折磨的方式来进行刑讯逼供,即便被告人在遭受刑讯逼供后也不会在身体上留下明显的伤情痕迹。其次是法官对非法取证问题的心证存在偏向。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提供的线索或者材料,令法官对非法取证产生合理怀疑,就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否产生“合理怀疑”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我们的刑事诉讼实践存在两个特点,一个是公检法监督不足、配合有余;一个是重实体轻程序,所以许多法官一般只会从严把握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或者材料是否达到产生“合理怀疑”的标准。在这种心证偏向之下,除非被告人提供了明确的证据材料,或者具有极强的指向性的线索,令法官无法回避非法取证的问题,否则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很难被启动。
第二个案件是关于一般情形下公诉机关证明口供合法性的应对。在公诉人看来,入所体检表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足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这一点容易得到法官的支持,但是入所体检表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没有问题并不意味着被告人没有可能遭受过刑讯逼供。入所体检表是看守所的医生填写,医生是公安机关的在编人员,存在立场倾向;讯问中也常常存在“先审后录”的情形,一次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并不能完全排除在制作讯问笔录之前和之后没有遭受刑讯逼供。但是,法官很少会将这些放到他的心证当中去。
显然,在法官和公诉人的思维中,他们把整个侦查讯问过程分割开来了,他们只关心形成讯问笔录的时刻,有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其他时刻是否有刑讯逼供在所不问,并且对其他时刻,特别是形成讯问笔录之前是否有刑讯逼供对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影响忽略不计,人为割裂了其中的联系。
正是因为存在上述种种原因,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极其困难,以致排除非法证据这种事后方式并不能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取证产生明显遏制作用,失去了应有的设计功能。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作出一些修改。
第一,对启动条件进行更进一步地明确。可以采取以具体列举和概括兜底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分别对“线索”和“材料”、以及必须启动、可以启动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以便清晰界定和操作。
第二,公诉方必须对被告人到案后至接受审判前的整个讯问过程提供合法性证明。一方面从被告人与侦查机关的力量对比来看,被告人明显处于被控制的弱势地位,难以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保留和提供侦查违法的证据材料,而侦查机关明显处于能够控制被告人的主动地位,完全具备能够证明自身行为合法的能力和条件;另一方面从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现状来看,存在一些“先审后录”的违法现象,如果只是要求公诉方提交某一次有罪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即可,那么确实无法排除被告人仍然在录音录像之前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因此一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告人从到案后至接受审判前的每一次提讯,无论是否制作了讯问笔录,都必须要求公诉方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没有遭受刑讯逼供,否则推定被告人遭受了刑讯逼供,其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做到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真正从纸面走入现实,成为遏制刑讯逼供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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