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毒品案件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为视角
笔者在参加国家社科项目“毒品案件证据研究”的调研中发现,由于侦查人员在对毒品犯罪案件取证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案件未被批准逮捕或被退回补充侦查,甚至致使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不予认定,降低了诉讼效率,增大了工作负担和侦查资源的投入,进而影响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文拟从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角度对侦查毒品犯罪案件取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以期对惩治毒品犯罪的取证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为视角看侦查毒品案件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忽视收集认定犯罪嫌疑人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某市公安机关在查获王某贩毒案件中,在对王某租住的房屋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当场在厨房搜出海洛因,由于新民警初次见到海洛因很新奇,相互传看,使毒品包装物上的指纹失去了鉴定的条件。在法庭审判时,王某拒不承认该毒品系其所放,因王某租住的房屋还有其他人居住,不能排除其他人放置毒品的可能性,检察院感到认定其贩毒行为不能达到证明标准,不得已撤回起诉。后经补充侦查,房东证明只有王某才有厨房的钥匙,他人不具备在该房间放置毒品的条件。重新起诉后,法院才对查获的毒品归属于王某的事实进行了认定。本案尽管最后得以认定,但仍增加了侦查工作的负担,影响了诉讼效率。
(二)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某市缉毒支队接到举报陶某及其妻罗某贩卖毒品的线索后,将二人抓获并缴获八件柱状的海洛因。在侦查阶段罗某供认参与其夫贩毒的事实,因而侦查机关也就未再收集罗某与其夫一起去云南购买毒品的乘飞机记录、其保姆何某对其贩毒事实的证言等证据加以印证。案件移送起诉后,罗某翻供。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当侦查人员去调取其乘飞机的记录时,因超过了民航数据保存期限而未果;试图收集其保姆何某的证言时,由于何某是外地人,已不知去向。最后检察院只将陶某提起公诉,对罗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对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忽视对单个成员的取证,使得部分成员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在某机场,民警发现苏某和叶某两名女子形迹可疑,怀疑其体内藏毒,遂带二人作X光检查,认定二人体内均有异物,但民警未向医生索要透视报告单。在带回审查时又允许二人一同上厕所,没有对二人排出的毒品分别固定,因此对二人排出的16砣海洛因,无法认定每人排出的毒品数量,即把16砣平摊给二人。在法庭上叶某翻供,说自己没有体内藏毒。因苏某与叶某有亲戚关系,就将责任全部揽在自己身上,称这16砣海洛因全是她携带的,因此法庭宣告叶某无罪。
(四)选择破案的时机不当。某地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一出租屋内有毒贩。民警马上就去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周某,并搜出毒品。但在随后的取证中无法查到向二人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证实二人贩毒的证词,二人对毒品的归属也互相推诿。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根据出租屋的承租关系认定了李某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提起公诉,但对周某既未认定贩卖又未认定非法持有毒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二、纠正、防范侦查毒品案件取证问题的对策。
(一)树立诉讼意识。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侦查人员必须树立诉讼意识,按照法律的规定收集证据、固定证据,不能仅破案了事。
(二)学习证据法知识。由于侦查人员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必须了如指掌,因此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举办缉毒民警培训班,聘请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专家教授讲授证据法理论,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传授经验、剖析问题。
(三)积累取证的经验。1、侦查人员所取得的证据要符合法定程序、形式。2、尽可能地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3、提前考虑到犯罪分子拒不认罪或翻供情况下的证明问题,收集印证或排伪的证据。4、既要重视言词证据、直接证据的收集,也要重视痕迹、指纹、包装物及其它间接证据的收集。5、针对毒品犯罪多为共同犯罪的情况,对这类案件要收集每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6、从侦查初期就注意固定、保全证据,防止人为的证据流失。如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对讯问、询问、搜查的过程进行记录。
(四)依法建构证据体系,达到审判的证明标准。侦查人员应按照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围绕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收集证据、组合证据。对案件的证明程度要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证明标准。如果在侦查取证中能够以法院的证明标准来要求,那么案件在侦查之后的程序中就能避免许多麻烦,使案件得以顺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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