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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涉毒犯罪侦查的困境与出路

 [日期:2016-09-0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网络涉毒犯罪侦查的困境与出路

 网络涉毒犯罪侦查的困境与出路

禁毒圈

  当前,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涉毒案件数量剧增,网络涉毒犯罪亦呈现出新的特征和情况。为此,公安机关开展系列专项行动,主要整治网络安全,打击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2013年下半年,由公安部牵头的打击网络涉毒犯罪专项行动中,仅在8天内便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120名,摧毁制毒窝点11处,缴获各类毒品共计268千克、制毒物品7.93吨,截获枪支22支、子弹719发。网络涉毒犯罪案发地域广、犯罪行为隐蔽、取证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亟需加强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研究并提出相关对策,因此该问题也是今后缉毒侦查的重点和难点。

 

  一、网络涉毒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网络涉毒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与毒品有关的一切犯罪活动。与传统涉毒犯罪行为相比较,网络涉毒犯罪主要涵盖为如下几种类型:

 

  1.交易流通型毒品犯罪。随着电子商务与物流寄递业的发展,非法贩运毒品或制毒物品的行为开始蔓延至网络。如20116月,广西警方破获的一起网络贩毒案件中,贩毒人员以售卖香水为名,利用网络平台交易和物流公司寄递交易新型毒品。他们首先建立网站,然后通过聊天工具与购毒者联系,最后通过网上支付和快递交付毒品。

 

  目前,利用互联网贩卖、运输毒品主要为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网店销售+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物流寄递犯罪分子首先可利用合法的网络平台(如淘宝网)申请开设网店,在此,犯罪分子或者以合法的商品作掩护,或者直接在网店中发布关于毒品的信息。懂行的购毒者看到信息后会主动与贩毒者联络沟通,待毒品交易谈妥后,购毒者便通过支付宝付款并留下联系方式和交付毒品的地址。接下来,贩毒者会通过物流公司将毒品寄递至指定地点交付。当前我国的物流寄递业迅猛发展,但在管理方面却存在许多漏洞,贩毒者只要将毒品稍加伪装,便极难有毒品会被识别出来。

 

  二是微博、微信平台发布消息+邮局付款(或货到付款)+物流配送在这种犯罪模式下,犯罪分子通常利用朋友圈或加密的网络聊天室,定期在圈内发布信息,发布时往往采用暗语或代码,如卖肉口香糖等,普通人看不懂,但购毒者一看即知。因微信或网络聊天室往往需要认证才能进入,因此利用这种方式交易毒品通常是在熟人之间,或是经熟人介绍后进行。待双方确定毒品交易的相关信息后,购毒者即可按照贩毒人员的指示通过邮局进行汇款,收到货款后便立即通过快递公司送货。若买卖双方经常交易已经建立了足够的信任关系,也可能会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支付毒品对价。

 

  另外,实践中也存在犯罪分子利用电子邮件、飞信或短信群发信息兜售毒品的情形。为了避免所发信息被屏蔽为垃圾邮件,发件人还会对电子邮箱或手机进行设置,以确认所发邮件送达至收件人。通常在邮件得到对方答复后,贩毒者再进一步与之确定交易方式与联系方式。最后利用快递公司递寄毒品。

 

  2.场所容留+引诱、教唆型毒品犯罪。该类行为主要涉及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犯罪活动地点突破传统的物理空间限制而扩张至网络空间,网络属性极强,如行为人利用网络组织吸毒、引诱、教唆他人吸毒。通常,行为人在网络平台上开设聊天室,提供视频服务而组织聚众吸毒。该聊天室设置了一定的访问权限,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才能进入,例如熟人推荐、提供吸毒表演的视频等。大量的吸毒者甚至包括未成年人进入特定的房间,通过实时聊天、观看他人吸毒表演、借鉴他人吸毒方式或交流吸毒感受等行为,极大地刺激和增加了吸毒者的快感。如今,这种聊天室吸毒方式对一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极具诱惑性和吸引力,一些青少年涉毒行为往往是在观看他人吸毒表演或伴随的色情表演的引诱下而发生。201110月,公安部部署成功破获的“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件,就是一起利用网络虚拟平台从事涉毒犯罪的标志性案件。该案查获12125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308.3千克。其中,大量不法人员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工具从事贩毒活动,开设虚拟的十人房百人房从事聚众吸毒表演,甚至在网络上兜售毒品,如今这已成为网络背景下涉毒行为的典型案例。

 

  3.传授型毒品犯罪。这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授制毒方法、组织其他犯罪分子学习、交流制毒工艺等。如今,网络传播制毒技术或在网络上学习制造、加工毒品工艺的行为亦十分常见。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微博、贴吧或文库等网络产品传播制毒的文档或视频,其中介绍如何利用前体物合成毒品、如何利用药品加工成毒品或如何提高毒品纯度等内容。有些内容只介绍一半,其中核心内容需要通过付费的方式才能阅读或观看。如2011年厦门警方破获的一起制造毒品案件,一名化学专业学生将其制造冰毒的工艺方法传到网上有偿传授,最后非法牟利1万余元。之后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对其批捕。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制造毒品案件中,大多数都具有利用搜索引擎在网络上搜索、购买制毒工艺和配方,网络购买制毒工具的情形。

 

  二、互联网涉毒犯罪的侦查困境

 

  (一)打击难。

 

  网络犯罪的隐蔽性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主要因素。传统毒品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为一手钱一手货,因此缉毒侦查的破案时机就在于把握人赃并获。而如今电子商务和物流寄递的发达为虚拟空间贩毒行为提供了方便,与传统毒品犯罪相比,网络涉毒犯罪根本不存在物理空间上的犯罪现场。买卖双方首先利用QQMSN等聊天工具在网上联系,待交易谈妥后再利用网络支付平台完成毒资交付,而后再利用物流寄递至购毒者手中。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均不用碰面甚至素不相识亦可完成毒品的交易,使警方从根本上失去了人赃并获的可能性。

 

  另外,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也为犯罪分子逃避打击提供了掩饰。如今,许多网络平台并不需要用户实名注册,并且一个人可注册多个用户名,几个不同的账号可同时登录。这使得犯罪分子在实施毒品犯罪时可完全匿名,根本不用暴露相貌就可以直接进行毒品交易。这种身份虚拟、相貌隐蔽的毒品犯罪极难被发现,给公安机关查处毒品犯罪带来极大的障碍。

 

  (二)取证难

 

  通常,网络交易毒品的买卖双方是通过支付宝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或转移毒资。在支付宝上注册账号并不需要严格的审核,往往是通过一个电话或邮箱即可完成注册,当毒资入账后即刻便被犯罪分子转移。另外,大多数的网络犯罪都是通过程序和系统无形操作,一条指令即可消除网络上的所有数据和信息。例如,“8·13”案件中的许多信息就存储在网站或个人电脑中,实际查找十分困难,而且电子数据证据极容易被转移或销毁。在个别案件中,犯罪分子还雇佣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网络维护和加密,数据每天都会销毁和更新,大大增加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

 

  (三)诉讼难

 

  1.立案难。网络犯罪主要存在于网络空间中,而网络空间的跨地区性使得网络涉毒犯罪的立案存在困境。首先,涉毒案件本身就鲜有受害人举报,而民众普遍对网络涉毒行为认识不深,许多聚众组织吸毒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被认作时髦的私行为,知情人举报的线索更是乏善其陈,如果单靠公安部门根据情报的主动式立案,势必造成立案被动;其次,犯罪分子在网络上往往使用暗语,并且将新型毒品伪装成跳跳糖、奶茶等形式,给识别和查获工作造成极大困难,这从实质上导致了公安机关立案难;最后,某些涉毒行为的定性如今尚未定棺盖论,对其应当治安处罚还是刑事追究尚不明确,自然也影响了立案工作。

 

  2.移送难。一些网络涉毒案件即使在立案和证据收集阶段的工作已经完成,在公诉阶段也会出现定罪疑难。例如,一个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吸毒者自愿并多次参与网络聚众吸毒活动,是否可以对组织者以教唆、引诱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利用网络开设聊天室容留多人吸毒,是否可按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网络传授制毒工艺和方法,构成犯罪的,通常可适用传授犯罪方法罪,而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网络上传授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方法应当如何定性。上述总总,均造成司法实践中违法犯罪行为定性的难题。

 

  3.定罪、量刑难。网络涉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大于传统涉毒行为,但罪刑法定,即使严重的网络涉毒行为也不能突破刑法规定的刑期和刑种限制。另外,网络贩毒与物流配置往往并蒂而生,购毒者常常会雇佣、委托第三人代为接收毒品,由此而引发出代收毒品的行为、代收毒品后的无偿运输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亦会遭遇尴尬。不同地区对同一行为的定性不同,或是量刑不均,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打击网络涉毒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法律对策

 

  1.针对性出台单独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网络涉毒犯罪治理难很大程度上与缺乏足够、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关。组织网络聚众吸毒、网络贩毒、网络传播制毒方法等行为均是毒品违法犯罪的新形式,而相关法律明显滞后于新的犯罪现象。为此,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出台相关法律,以打击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例如最高法、最高检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中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的规定,重点明确网络涉毒案件的定性、证据标准以及案件量刑等问题,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打击。

 

  2.增设罪名、扩张性解释

 

  如今,网络聚众吸毒行为有愈演愈烈之趋势,其社会危害性已经严重到需要刑事手段予以规制和处罚。这种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吸毒者自损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群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及现实危害,破坏了社会的价值与稳定,为此,需要针对聚众吸毒行为增设新的罪名。这不仅是缉毒工作的需要,也符合刑法精神的要求。另外,针对行为人专门开设网络聊天室,或网络管理员明知有涉毒聊天室却放任不管的行为,当社会危害严重时,可适当考虑将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从传统的物理空间扩张解释为网络空间,以追究毒品聊天室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3.执行公约义务,加强合作,实现毒品犯罪信息共享

 

  毒品犯罪是国际性犯罪,任一国家均不能置身事外,因此各国均应当明确自身在打击网络毒品犯罪中义务,加强各国间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实践中,困扰国家间禁毒执法合作的一个难题就是各国法律对毒品的界定以及量刑标准不一。例如,在俄罗斯精神活性物西布曲明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毒品,但在我国却是可以添加至减肥药中使用的药品。又比如在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贩卖毒品罪最高法定刑可至死刑,但在澳大利亚、荷兰,毒品犯罪通常没有死刑。因此,在执行禁毒公约义务时,可建立国际间毒品犯罪分子的引渡机制。在遵循引渡条约的前提下,将犯罪分子引渡给其国籍国。另外,加强毒品犯罪信息的资源共享,配合开展以控制下交付为主要方式的缉毒国际合作。

 

  (二)技术对策

 

  网络涉毒犯罪主要是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从事毒品交易或其他犯罪行为,因此,对其规制技术手段不可或缺。

 

  1.网络监控技术的使用

 

  网络监控技术是指网监部门通过相应的工具,监视网路上的信息传送。网监部门如果发现了毒品传送的信息,一方面,网监人员可以迅速阻却信息,另一方面可通过技术手段对违法的毒品信息来源定位,进而找到传送信息的服务器。但网络监控技术有时会受网段所限,例如它只能监控同一网段的主机,而对不同网段的主机是无能为力的。

 

  2.构建网络防火墙

 

  网络防火墙是计算机内部系统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商提供的外部系统之间的一道屏障。借助防火墙,可将已经设定的关键性信息或危险信息过滤掉,以防非法数据入侵主机用户。例如,可以将含有毒品关键词的信息设定为未经授权的信息或危险信息,这样,这一类信息就会被阻却在防火墙之外,进而保证用户的系统安全。

 

  3.窃听技术的运用

 

  尽管从理论上讲,窃听同轴电缆、卫星通讯或微波中指定一路的信息十分困难,但从安全角度看,至今还没有绝对安全的通讯线路。光纤、双绞线、铜线或无线方式接入都存在物理安全暴露点,被动式搭线窃听以及计算机设备天然存在的电磁泄漏都可以窃取信号。尽管这些方法用于窃听毒品犯罪的交易信息很困难,但一旦窃听实现就会使案件十分顺利地侦破。

 

  (三)管理对策

 

  1.加强网络监督管理力度

 

  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信息的第一制造者,因此应当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力度。网络运营商有义务对其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管,如果发现有毒品犯罪信息发布,包括犯罪分子发布信息时留下的IP地址、登陆账号、聊天记录或信息发布记录等,应当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有举报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公安机关还应当调动起技术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相互协作与配合,共同完成网络监督工作。

 

  另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加强对网络毒品犯罪信息的收集。侦查人员可利用网络舆情,搜集网络上的一切与毒品、毒品犯罪相关的信息,特别需要关注论坛、博客等公众聊天平台的信息资料,设置网络毒品犯罪举报平台,接受群众的及时举报,进一步推动网络管理规范化,遏制网络毒品犯罪的发展和蔓延。

 

  2.加强对物流寄递业和电子商务的管理力度

 

  由于网络贩毒往往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来支付毒资,而毒品的交付是通过物流公司完成,而当前的电子商务平台几乎没有实现实名登记,物流公司亦不要求发送、接货出示证件。因此,无论是资金的周转还是物品的投递均没有严格的审核与检查,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漏洞。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分子人货分离匿名寄递毒品十分方便,无形中为网络毒品犯罪的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与物流行业的监管,严格物品的检查力度,推行实名寄递,以防止毒品犯罪分子有空可钻。

 

  综上所述,打击涉毒网络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技术、法律以及管理手段多管齐下。其中,法律是前提,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对网络涉毒行为进行规制,则无论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定性、犯罪证据收集、采信与认定乃至最终对案件进行审判均无法顺利进行;技术手段是支撑,公安机关的技术手段不过硬,技术侦查能力不随着犯罪手段的升级而日渐完善,打击网络涉毒犯罪就无从谈起。实践证明了,信息化背景下的犯罪手段日益更新,这便对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提出新的要求;管理制度为根本。由于使用互联网的用户在大多数情形下均为匿名,因此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甚至网络涉毒这些不良行为亦开始在网络上蔓延。如何加强网络管理是制止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实践证明了,用户实名制对维护安全、打击犯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互联网、电子商务以及物流的管理均可借鉴。上述三方面综合运用,网络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得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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