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毒品犯罪现5大新特点 两起毒品案件指导案例
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毒品交易呈“小包散卖”趋势
主持人:本报记者 刘春华
嘉 宾:省法院刑二庭负责人
省法院宣教处处长、新闻发言人赖波军
记者:全省法院毒品案审理情况如何?
刑二庭负责人:自去年“6·26”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共受理毒品案件6714件9539人,审结5888件7990人。其中,受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4926件7440人,审结4297件6176人;受理非法持有毒品案件550件607人,审结494件535人;受理容留他人吸毒1166件1337人,审结1036件1177人,受理其他涉毒品案件72件155人,审结61件102人。
记者:我省毒品犯罪有哪些新特点?
刑二庭负责人:从审判情况看,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毒品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2013年6月到2014年5月全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384件7496人,2014年6月到2015年5月为5888件7990人,同比上升9.36%、6.59%;二是案件涉毒数量明显增多,涉案人数不断增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三是传统毒品与新型合成毒品犯罪交织,我省凉山、攀枝花、宜宾等地涉运输、贩卖海洛因的犯罪案件占有较大比重,成都及周边地区涉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类合成毒品的案件呈主导类型;四是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利用孕妇、残障人士、学生运输毒品的情形日益增多,零星、少量贩毒增多,毒品交易呈现“小包散卖”趋势,侦破难度更大;五是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涉毒犯罪被告人文化程度偏低,以无业人员为主。毒品再犯占有较大比例,重操旧业的现象在毒品犯罪中较多。
记者:如何通过审判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赖波军:对于毒品犯罪,全省法院在坚持从严惩处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一方面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毒枭、职业毒贩、累犯和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逮捕,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该判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在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和制毒物品等源头性犯罪的同时,加大对多次拎包贩卖毒品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具有初犯、从犯、立功、自首坦白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省法院发布两起毒品案件指导案例 是持有还是贩卖?这样裁判
由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在量刑上的不同,很多毒品案件的被告人都会辩解自己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以期减轻或逃脱刑事处罚。6月25日,省法院发布两起指导案例,对毒品案例裁判规则进行规范:一是从贩毒人员住所查获的毒品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二是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男子出租房内搜出毒品39.38克
【裁判规则】
除有证据证明毒品并非用于贩卖外,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地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
【指导案例】
邹某某是一位吸毒人员,伙同他人先后向本县吸毒人员曲别某某、侯某某、拉叶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冰毒。2013年7月的一天,邹某某在马边县民建镇自己的租住屋内,拿出冰毒供自己、林某某和周某等人吸食。当日21时许,该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搜查。民警在该出租屋客厅、雨棚、楼下通道等处搜查出冰毒疑似物4袋共39.38克和吸食冰毒的工具。经鉴定,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庭审中,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在邹某某出租房中查获的毒品是其所有,应定罪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邹某某既在贩卖毒品,又在吸食毒品,应认定邹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的39.38克毒品冰毒数量应全部计入贩卖毒品数量。
最终,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邹某某被马边彝族自治县法院分别判处相应刑期,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轿车千里运毒男子被判无期
【裁判规则】
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依法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它犯罪,对其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运输毒品罪主要取决于查获毒品的数量。如果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根据其被查获时实际持有毒品数量,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指导案例】
2013年11月14日,陈某某从广州市白云区租了一辆轿车,开回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并将事先购买的冰毒放在轿车后备箱里。15日,陈某某驾驶该车从佛山市出发回到泸州。三天后,陈某某在其住宿的泸州市江阳区某宾馆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房间内查获毒品疑似物1.74克,从其驾驶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疑似物695.54克。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内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695.54克毒品疑似物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5%。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涉案毒品。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法院认为陈某某在广东省购得毒品后,藏在轿车后备箱内运到泸州,而且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高达80.5%的毒品近700克,数量明显超出个人正常吸食量,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最终,省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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