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关于XX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报案材料

 [日期:2015-10-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53
核心提示:4月18日,报案人业务经理桑XX要求汤XX后补买卖合同,三天后,犯罪嫌疑人汤XX将盖有“南昌市XX电脑有限公司”的合同传真至报案人。


      前一段时间,一个在北京工作的山东老乡请我为其公司写一份举报信,他的公司与南昌一个公司签订销售电脑的合同,不料他公司发货后确没有收到货款,经多次催促,始终没有收回一份钱,准备报案,遂写了如下举报材料。

 

报案人: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XX

法定代表人:邹XX

联系方式:

犯罪嫌疑人:XX,男,19833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地区安福县.

案由:合同诈骗

涉嫌犯罪事实

20133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汤XX通过QQ联系报案人业务经理桑经理,问其戴尔电脑台式机(以下简称“电脑”)价格及付款方式,汤XX承诺315号支付全款。报案人基于汤XX的承诺发送30台电脑给汤XX,涉案电脑总价值58200元。

36号上午,犯罪嫌疑人汤XX又向报案人购买电脑,让报案人直接发到广州,承诺316号付完全款。报案人遂发25台电脑到广州,涉案电脑总价值48250元。同时犯罪嫌疑人汤XX又购买11台电脑,报案人遂按照其要求发送到南昌,涉案电脑总价值22050元。以上涉案电脑总价值共计128500元。

314号上午,犯罪嫌疑人汤XX承诺先支付三万元货款,但货款到期后他总是找各种理由来拖延。323号,犯罪嫌疑人汤XX承诺 412号给付全部货款。后承诺430号给付全款,后又承诺510号给付10000元,当天下午给付4000元后再也没有给付报案人任何货款。在这之后,报案人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短信、QQ)联系汤XX都无法联系上,犯罪嫌疑人汤XX收到电脑后逃匿。

418日,报案人业务经理桑XX要求汤XX后补买卖合同,三天后,犯罪嫌疑人汤XX将盖有“南昌市XX电脑有限公司”的合同传真至报案人。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逃匿,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及法律规定,汤XX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因此,特请贵局对汤XX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挽回报案人的损失,维护报案人的名誉和利益。

此致

南昌市XX公安分局

 

报案人: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

                             2015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