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一个在北京工作的山东老乡请我为其公司写一份举报信,他的公司与南昌一个公司签订销售电脑的合同,不料他公司发货后确没有收到货款,经多次催促,始终没有收回一份钱,准备报案,遂写了如下举报材料。
报案人: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XX号
法定代表人:邹XX
联系方式:
犯罪嫌疑人:汤XX,男,1983年3月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地区安福县.
案由:合同诈骗
涉嫌犯罪事实:
2013年3月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汤XX通过QQ联系报案人业务经理桑经理,问其戴尔电脑台式机(以下简称“电脑”)价格及付款方式,汤XX承诺3月15号支付全款。报案人基于汤XX的承诺发送30台电脑给汤XX,涉案电脑总价值58200元。
3月6号上午,犯罪嫌疑人汤XX又向报案人购买电脑,让报案人直接发到广州,承诺3月16号付完全款。报案人遂发25台电脑到广州,涉案电脑总价值48250元。同时犯罪嫌疑人汤XX又购买11台电脑,报案人遂按照其要求发送到南昌,涉案电脑总价值22050元。以上涉案电脑总价值共计128500元。
3月14号上午,犯罪嫌疑人汤XX承诺先支付三万元货款,但货款到期后他总是找各种理由来拖延。3月23号,犯罪嫌疑人汤XX承诺 4月12号给付全部货款。后承诺4月30号给付全款,后又承诺5月10号给付10000元,当天下午给付4000元后再也没有给付报案人任何货款。在这之后,报案人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短信、QQ)联系汤XX都无法联系上,犯罪嫌疑人汤XX收到电脑后逃匿。
4月18日,报案人业务经理桑XX要求汤XX后补买卖合同,三天后,犯罪嫌疑人汤XX将盖有“南昌市XX电脑有限公司”的合同传真至报案人。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逃匿,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及法律规定,汤XX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因此,特请贵局对汤XX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挽回报案人的损失,维护报案人的名誉和利益。
此致
南昌市XX公安分局
报案人: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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