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贩卖毒品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
《武汉会议纪要》对此作了如下规定:“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不必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从中可以看出:在这一类案件中,对于贩卖毒品的上下家,原则上不应同时判处死刑。但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公布的5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之一陈浩亮贩卖、运输毒品、于喜库贩卖毒品案就是例证。在这一案件中,陈浩亮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但由于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仍被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浩亮于曾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于喜库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9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5月5日刑满释放。
2011年初,被告人陈浩亮从外地购回甲基苯丙胺(冰毒)700克,因质量不好未能全部卖出,剩余683.32克藏于住所内后被查获。之后被告人陈浩亮于喜库处购得甲基苯丙胺300克及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带回鞍山市,向多人进行贩卖,所剩81克甲基苯丙胺在案发后被查获。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浩亮从被告人于喜库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47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7.1克。后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本次所购毒品。另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粉末21.7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5克。陈浩亮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于喜库。
综上,被告人陈浩亮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500余克;被告人于喜库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800余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浩亮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于喜库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浩亮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虽然陈浩亮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于喜库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浩亮、于喜库均判处并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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