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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名不同,法院判处不一样

 [日期:2016-08-1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毒品罪名不同,法院判处不一样

 毒品罪名不同,法院判处不一样

 

刑法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虽然从法律规定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处罚是一样的,但对于达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属于源头性犯罪,国家打击最为严重;走私毒品,属于将境外毒品运到国内或者将境内毒品运到境外,侵犯了法益较重,也是打击的重点;而运输毒品则是毒品扩散性犯罪,相对来讲,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因此,法院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则会网开一面,能不判处死刑就不判处死刑。

辩护律师掌握了这一要点,在毒品犯罪定性时尤其要注意,尽一切可能往运输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或窝藏转移毒品罪名上辩,最终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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