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转化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相当数量的“人货分离”型运输毒品案件中,办案人员是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证据。此类证据对疑难毒品犯罪案件的认定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办案中要注意审查、核实程序合法性和实体上的真实性。如核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所证明的行为时间与实际行为时间是否一致等,必要时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
笔者曾代理过一个运输毒品案件,公安机关层对被告人进行监听,录音内容清晰,运输意图明显。但公安不肯出示使用技侦手段的批准文件,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信该录音证据,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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