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寄递方式运输毒品的,如何解决行为人寄递藏毒包裹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
【核心提示】
对于通过寄递方式运输毒品的,主要解决行为人寄递藏毒包裹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问题,重点是从寄递行为的交接方式入手进行审查。对快递单据上的寄递、签收人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对行为人所持手机号码与寄递单据上寄件人或收件人信息进行比对,审查寄递或接收方式有无异常等。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广州某公司的普通财务,因为懂英语,所以兼职做翻译,结交了很多外国朋友,本案涉及的C就是她的其中一个朋友。2013年12月10日中午时间,C(为尼日利亚籍)主动打电话给张某某,请求其一同前往寄件,目的地为澳大利亚,C说是寄摄像机。去到南方大厦附近的快递公司,经询问,该快递公司没有寄往澳大利亚的业务,遂去往第二家快递公司,此快递公司有该业务。于是张某某进入店铺寄送快递,当时C在店门外打电话,张某某还到店外找其拿现金470元用作快递费,快递地址是C用短信予以告知。后因收货人联系不上,更换联系方式后依然联系不上,包裹退回中国,C指示张某某与快递公司联系,重新更换联系人后由快递公司再次邮寄,后被海关查获。
【办案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某,在向张某某了解情况后,辩护人意识到该案有重大疑点,很可能是“错案”,张某某是无辜的被利用者。张某某只是作为翻译和朋友,陪同C一同前往寄件,且C明确告知是寄照相机光学镜头,寄件的过程中,C刻意回避,事发后C不知所踪,张某某因为是寄快递的寄件人而被刑事拘留。
如何才能证明张某某的清白呢?****如下:
1、我们与张某某的的家人交谈,了解到张某某的生活环境,性格特征,消费习惯,以及是否有吸毒史等背景信息,发现与一般的涉毒案件迥然相异。
2、我们找到张某某的公司领导,真诚的说明情况后,允许我们搜集到了张某某的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证明张某某有正当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不太可能具备作案动机。
3、张某某称她的一个手机上有与C发送短信的记录,能证明自身的清白。手机短信内容确实反映C与张某某交谈的都是正规生意事宜,而没有涉及过毒品。
4、从案发前的行为来分析,张某某对于毒品的来源,毒资的支付,毒品的隐匿包装,将毒品拿到快递公司的过程等均不知情。
5、从案发时的行为来分析,张某某只是应邀陪同C去邮寄包裹,没有参与邮寄物品的包装。
6、反观C的行为,将其前后的所作所为串联起来分析可知其欺骗蒙蔽了张某某,C是非常狡猾的人,首先是欺骗张某某的感情,取得她的信任,然后开始利用她。其次是以正规生意为幌子,但没有多少实质上贸易。最重要的是,在邮寄包裹的时候,假装打电话,刻意回避,不进入快递公司,躲避监控视频。事后逃之夭夭。
辩护人将上述情况以法律意见的形式反映给侦查单位,不日便得到了张某某被释放的消息。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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