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胡胜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版
【摘要】 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女方的裸照相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属违背妇女意志的胁迫行为,应认定为存在强奸故意。在认定强奸罪着手的问题上,应坚持形式的着手说与实质的着手说相结合,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胁迫等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对被害人的性权利造成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
在存在恋爱关系的场合,以裸照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但未得逞的行为,到底是属于一般的恋爱纠纷,还是属于强制猥亵妇女,抑或属于强奸未遂?对此,应从被告人是否存在强奸目的以及强奸罪着手的认定等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于强奸目的的认定。...由于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在思想上极不成熟,担心一旦其裸照泄露,将再无脸面面对家人跟同学,不得已而未与段华伟完全断开关系,因而此时所谓的恋爱关系已然是畸形的,恋爱关系存续并不符合谭某的意志。而且在被害人再三要求做了断的情况下,被告人仍以裸照相威胁,声称要发生一次性关系才删除照片,解除双方关系。对于此种行为,完全可认为属违背妇女意志的胁迫行为,且达到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因而,综合全案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存在强奸的故意。
二、关于强奸着手的认定。...被告人将被害人控制在车内,实施强制摸乳房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强奸的着手?对此,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也即,对强奸妇女而言,暴力、胁迫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在强奸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便可认为行为人开始实施了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若不是有人路过,以及被害人已向同学发出求救信号等事由,被告人的行为极有可能得逞。因而,可认定被告人已实施了强奸罪的着手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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