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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的骗取财物如何理解

 [日期:2015-12-1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骗取财物。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出公差机会,伪造车、船票,涂改住宿收据,虚报费用和冒领报销款;财会人员伪造单据、涂改支票套取银行现金等。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与诈骗罪行为相同,是诈骗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复合表现形式。但是二者不能等同,因为骗取财物除表现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外,还必须具有其自身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诈骗,一方面,被骗取人与骗取人之间有业务上或财务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本单位的财会人员,上级财政部门和银行等金融单位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等;另一方面,骗取人对骗取对象(公共财物)有某种职务上经手的可能性,如采购员使用本单位现金,财会人员到银行领取资金等。二是骗取对象必须是他人合法管理,直接控制的公共财物。这些公共财物一般是本单位所有,也包括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外单位所有,如本单位财会人员开据空头凭证骗取外单位的财物等。侵吞财物虽然也采取一些欺骗方法,如保管人员谎报损耗,财会人员伪造、涂改票据等,但与骗取财物有显著区别。骗取,指通过欺骗而取得,骗取对象是他人合法管理,直接控制的公共财物;侵吞,指侵占、私吞、侵吞对象主要是自己经手、管理公共财物。骗取一般要通过中间环节的信任才能实现,即以他人被骗而转移公共财物所有权;侵吞一般是自我欺骗,不需要中间环节就能转移公共财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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