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窃取财物。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管理或者与他人合法共同管理的公共财物秘密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保管员监守自盗其保管的物资;售货员监守自盗其经销的商品、货款等。"监守"即依照行为人从事公共事业的职务,对公共财物的监督管理和看管守护。有人认为,贪污罪中的窃取公共财物与盗窃罪一样是秘密窃取。这种观点不合理。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对象是他人持有、控制的财物,窃取公共财物的对象则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没有必要秘密窃取,况且自己偷自己,在道理上讲不通。窃取公共财物,必须是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与他人共同合法管理,因为非法管理不属于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不属于自己合法管理的或
不属于与他人共同合法经管的公共财物,其行为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也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如,海关工作人员,边防检查工作人员,商品检验工作人员利用执行检查行李、货物的职权和机会,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等。窃取公共财物与侵吞公共财物的差别是,前者只能利用合法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后者没有这种限制,即行为人利用的是自己行使职权的机会,这种行使职权的行为可能违法。前者的公共财物必须是自己或者与他人共同管理的,后者的公共财物则可能是他人管理而行为人经手、持有、使用的。前者的非法占有是行为人独自完成,后者的非法占有一般要通过他人实现。前者的行为方式具有隐蔽性,后者的行为方式一般有半公开性。前者的行为程度较缓和,后者的行为程度要强硬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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