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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的侵吞财物如何理解

 [日期:2015-12-1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侵吞财物。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经手、管理、主管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侵吞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款公物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账的不入账。如《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二是行为人非法转移本人使用、管理、主管的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给他人,如公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将产品非法买卖,自己获利或赠送亲戚朋友的行为。有人认为,侵吞公共财物必须属于行为人依法经手、管理或者主管,理由是如果违法,就不构成职务上的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就不能构成贪污罪。这种观点不合理。司法实践中,侵吞公共财物,既有依法经管的,也有违法经管的,但不论是否依法,只要行为人依其职务关系经管而非法占有,一律按贪污罪处罚。例如,交警不开收据收取罚款而侵吞;工商人员少开票多收市场管理费而侵吞;农贸市场管理人员根本不给任何凭证收取摊位费而侵吞的等。这些罚款、管理费和摊位费的收取均不属于上述人员依法经管行为,按照"依法经管论"观点,这些侵吞违法经管的公共财物的行为,均不构成贪污罪。这一结论显然于法、于理说不通。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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