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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罚金减刑并非钱能买罪

 [日期:2015-12-1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交纳罚金减刑并非钱能买罪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罚金刑只是一种附加刑。即使将罚金刑上升到主刑的地位,它也只是刑罚的一种,不能代替其他刑罚。并不是所有案件的被告人都可以以罚抵刑,也不能交纳了罚金就可以在自由刑方面无限制地从轻。以罚抵刑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否则就会损害法律公正,纵容犯罪。为规范交纳罚金减轻主刑的范围和幅度,建议最高法院在量刑指导意见或以后的量刑指南中作出具体规定,将交纳罚金对自由刑的影响幅度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纠正为收取罚金而判处主刑过轻的做法。并统一司法尺度,避免不同法院对交纳罚金减轻主刑幅度不一、相差悬殊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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