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涉案毒品保管送检程序违法违背同一性如何量刑
我最近办理了一个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例,发现毒品保管送检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辩护人注意到有关杨XX的扣押清单上保管人是李X一人。而根据《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毒品保管仓库应当设立毒品保管账册,由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因为本案中的毒品保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排除这期间证据链的断裂,导致检材来源不明,可能被污染也可能被改变。
有关杨XX的扣押清单上保管人是李新一人,而送检人是张X生和曹X,保管人和送检人之间没有交接手续,涉案毒品被污染的合理性怀疑无法排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毒品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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