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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情介入对被告人如何处罚
我最近北京某中院为一个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在阅卷时发现了一个重大情节,在公安机关对郭XX的讯问笔录中(2015年8月6日9时11分至10时27分),侦查人员问:“你把这次的事情再详细讲一下?”答:“……王某来……暂住地找我,到我家之后,王某说他想吸点冰毒……他手里没有了,我就告诉王某有一大哥今天正好给我50克冰毒,一会我就去拿,王某说想跟我一起去取货,我就同意了……(杨XX被抓,郭XX开车走了)……我把东西藏好之后,在车上呆了20分钟,之后我就联系王某,王某让我去密云沙河的一个超市找他,当晚10点半左右,我开车到王某说的那个超市,但是我没有看到王某,我再给王某打电话的时候他的手机就关机,我就下车找王某,下车走了几步我在超市门口被警察抓了,之后警察就把我带到了派出所。
根据上述情节,结合《破案经过》中采用了技术侦查手段的说明,那么本案中王某即为公安机关的特情,即通常所说的“线人”。
参照《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67集)中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对有特情介入因素的案件如何量刑)典型案例,对杨XX可以减轻处罚。因杨XX涉嫌毒品数量1000多克,超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如果没有特情因素,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在有特情因素的情况下,被告会“保命”,免除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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