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司法鉴定人员称量毒品是否合法?
最近接了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运输毒品900多克,我在阅卷时发现,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显示,毒品重量是912克,我查找了其他案卷材料,本案中没有当场称量,涉及运输毒品数量的证据材料就一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毒品数量是指毒品净重。称量时,要扣除包装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称量应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当场、当面进行,并拍摄现场照片。查获毒品后,应当场制作称量笔录,要求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字。本案称量主体是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因此称量主体不合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帅律师提示:毒品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涉及的问题非常专业,因此,聘请律师时一定要聘请毒品专业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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